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于1982年通过的《商标法》施行后。1994年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工业产权纠纷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审理。为保证执法的统一性,积累经验,提高司法水平,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1994年2月15日,市高、中级法院同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94年6月,浦东新区法院在全国基层法院中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并于1996年起尝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1996年5月,上海法院第一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决定,未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应当在经济审判庭内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项合议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96年9月,黄浦区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考虑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较少,而且专业性强,如果各基层法院均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利于统一执法、积累经验、培养人才、提高审判水平,因此,上海高院决定,从1998年8月25日起,提高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除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分别受理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撤销其余区、县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专项合议庭。
从2001年下半年起,按照最高法院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要求,上海法院各知识产权审判庭相继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或民事审判第五庭。目前,上海共有五个法院成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分别是:高级法院民三庭、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五庭、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五庭、浦东新区法院民三庭、黄浦区法院民三庭,其中浦东新区法院民三庭继续试点集中审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除浦东新区法院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仍由各法院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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