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拉杰(英国人)于2004年4月间,试图通过第95届广交会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期间与同在广交会的被告人李旭耀、姚斐相识。姚斐、李旭耀基于成本因素考虑,决定自行制造假冒商品出售给苏拉杰。2004年6月至11月,姚、李伙同孙志辉、钱一平、夏树明在本市浦东新区等地租借仓库、厂房,制造假冒强生、海飞丝、妮维雅和Fa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金额达206万余元,其中苏拉杰购得143万余元。
法院据此认为,苏拉杰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我国境内制造和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买并再予出售,销售金额达14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李旭耀等五人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05年11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苏拉杰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处驱逐出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李旭耀等人五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判决后,苏拉杰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