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维新系台湾加通企业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自2001年8月始,赵维新伙同被告人赵维伦、赵安定,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赁上海市沪青平公路上的一处住宅,设立了加通公司驻沪办事处,结伙组织生产假冒的TOYOTA(丰田)、NISSAN(尼桑)、MAZDA(马自达)、MITSUBISHI(三菱)汽车配件及外包装产品,尔后通过外贸公司出口销往中东国家。至2005年2月,共组织生产、销售上列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数量230余万个,金额达1475万余元人民币。此外,公安机关还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离合器总成等汽车配件数量2.4万余个,货值金额45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据此认为,三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06年5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赵维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赵维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赵定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