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9月25日,被告人倪刚在无营业执照及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广州等地购入的盗版影碟239万张加价批发销售给叶某、虞某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1051万余元,非法获利60余万元。被告人倪骅于2006年4月起,明知倪刚销售盗版影碟,仍然为其配送货物、接受及登记客户订单。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倪刚、倪骅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非法侵权的音像制品而仍然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告人倪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2007年1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倪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倪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