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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月 25日 13:28
 

   原告星源公司在中国注册了"星巴克"、"STARBUCKS"、"STARBUCKS"及图案等商标(第30类、42类),并许可原告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公司名称以“星巴克”为字号;另于2003年设立分公司,隶属于上海星巴克。经营过程中,两被告在店内的移动灯箱、灯箱、座位隔离板、咖啡菜单、发票、收银条、名片等处均使用了与“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于第42类咖啡馆、餐馆的“STARBUCKS”商标和“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星巴克”、“Starbuck”以及咖啡杯图案等各类标识的行为,均侵犯了星源公司“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等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来源:东方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