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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月 25日 13:29
 

   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将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的知名商标“欧琳”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一、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欧琳”文字;四、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五、两被告在《新民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与原告达成和解。(赔偿数额调解为20万元,其余不变)。



 来源:东方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