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
 
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传播电影作品《七剑》案
4月 25日 13:33
 

   《七剑》是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慈文”)与香港、韩国的两家制片公司合拍的电影作品,于2005年7月29日首次公演,前者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慈文于同年10月发现上海多来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多来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该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前者遂将后者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多来米于2005年8月至12月底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七剑》,侵犯了原告慈文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虽辩称其仅提供链接服务,违法所得仅为21.4元,但法院认定被告对《七剑》等传播内容有绝对控制权,须承担侵权责任,并认为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首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故于2006年4月21日判令被告多来米与提供该电影作品的另一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来源:东方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