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立邦某公司系“立邦”文字商标、“PAINT立邦漆”组合商标以及“NIPPON
PAINT”组合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油漆、漆、底漆等。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未经申请人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店面及店招上使用“立邦”字样及组合商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上述三项商标专用权,如不及时制止,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故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申请,并提交了担保金人民币9万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店面和店招上使用了上述商标,侵权可能性极大,故依照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的“立邦”文字商标、“PAINT立邦漆”组合商标以及“NIPPON
PAINT”组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作出裁定后,法院知产庭法官到被申请人处送达书面裁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之后,原告在法院采取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措施后15日内提起了该案诉讼,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圆满地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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