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盛公司系SUM/ERP
V2.0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上海元祖公司由维尔京食品有限公司间接投资设立。上海元祖公司为在其维尔京食品有限公司内部建立一个以ERP为核心的企业信息系统,与金盛公司于2001年签订《SUM/ERP软件和实施项目的合同》,金盛公司许可上海元祖公司及无锡、杭州等地的元祖公司使用SUM/ERP
V2.0软件。被告梦果子公司2002年成立,为维尔京公司独资设立,因认为其隶属于维尔京公司内部,有权享受前述合同利益,而使用了由上海元祖公司提供的SUM/ERP
V2.0软件。原告认为梦果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SUM/ERP
V2.0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上海元祖公司向梦果子公司提供该软件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许可被告梦果子公司再使用SUM/ERP
V2.0软件一年时间;梦果子公司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损失及软件许可使用费合计人民币4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