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智光纤通讯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理工大学约定合作开发光缆成套自控设备。该项目经市经委审查批准立项,并通过上海市新产品成果鉴定。后原告提起诉讼,称该项目开发的工作均由原告完成,被告未参与任何项目工作。但是国家拨款40万元划拨至被告帐户,被告仅支付给原告3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余款37万元。被告则辩称,双方约定共同开发,被告也因项目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发生了若干费用。但原告违反约定,未分配给被告相关的开发工作,此举也给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故原告要求占有所有拨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本案系市政府根据科学进步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实施拨款行政行为引发的拨款使用纠纷,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拨款如何使用具有决定权。合议庭评议认为,从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可与政府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听取意见,并可邀请有关人员协助参与调解工作。后与市经委技术处取得联系,合议庭与市经委同志共同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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