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履行国际义务,也有利于我国自身的发展。2007年4月26日是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这一主题,东方法治网将推出2期特别节目,从不同方面请法官和网友座谈知识产权的保护。本周五的“走近法官”节目中,我们将邀请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陈惠珍,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围绕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的主题在网上和大家进行交流。
本期节目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东方法治网站联合举办。
时间:2007年4月20日(周五)下午3点~4点。
【嘉宾介绍】
陈惠珍,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法学硕士。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地址:浦东丁香路611号,邮编:200135
[聊天实录]
[主持人]:欢迎陈庭长,接下去的一个小时我们请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陈惠珍庭长谈谈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模式,又称“浦东模式”。
[嘉宾陈惠珍]答: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一个小时和大家一起聊聊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问题。我很乐意回答大家的问题,希望我们能够愉快地度过这一个小时的时间。
[网友record]问:知识产权保护浦东模式的显著优点在哪里?运作了这几年,该立体保护模式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嘉宾陈惠珍]答:浦东模式又称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模式,是指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集中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审判模式。因为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有各种类型,在其他法院分别有不同的审判庭审理,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涉及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适用法律的专业性也很强,事实特别复杂,分别由不同的审判庭审理往往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和复杂性较难把握。浦东新区法院在十多年前就开始适用这一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上的专业优势,准确地把握事实和适用法律。这种“立体”保护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更能适应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繁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更有利于保证知产审判中不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弥补刑事和行政审判中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欠缺,发挥集中审理的专业优势和规模效应,保证知产案件的公正和有效;更有利于集中审判专业力量制止侵权行为,保障依法行政,打击知产犯罪;更有利于权利人行使多重的救济权利,全方位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网友早上报]问:根据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罚金刑的最新规定,4月16日上午10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两起大肆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TOYOTA”、“NISSAN”、“RICOH”)作出一审判决。能否结合此案例解析一下新的司法解释“新”在哪里?
[嘉宾陈惠珍]答:最近,也就是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继2004年12月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后,又公布了第二个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突出特点是:再次降低了对著作权的追诉门槛,如销售盗版,原来是1000张构成犯罪,现在是500张;明确了复制发行行为的概念;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明确了罚金刑的标准。这个司法解释再次表明了中国司法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立场和态度。我们浦东新区法院最近判的两个案件就是适用了新的司法解释当中关于罚金刑标准的规定。以往法律尽管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犯罪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但具体的标准数额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罚金刑标准不一。现在有了这个标准,就有利于罚金刑的适用,有利于司法的统一。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这样的经济型犯罪,罚金刑是一个很有效的刑法手段,可以在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严厉地处罚,并且铲除其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
[网友江天]问:2007年1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无锡召开,会议涉及加大传统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课题,陈庭长能否介绍一些这次会议传达出的精神和信息?
[嘉宾陈惠珍]答:这次会议是在中央作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背景之下召开的。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次座谈会对一系列的知产审判的业务问题方面的政策界限进行明确之外,主要的精神是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职能作用。为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主要是体现在保护知识产权上,通过审判从程序和实体上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包括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积极慎重的适用临时措施,规范证据规则的适用,规范技术鉴定和专家证人制度等等。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贯彻司法为民的精神,采取便民、利民、护民的诉讼措施,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构建和谐诉讼的局面。
[网友04级]问:2005年10月,您为全体上大法学院研究生作了题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及司法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的精彩讲座,2007年3月您为上海交大法学院师生做了《商业秘密审判实务》两次讲座,您选择了一刑一民两个不同的主题,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浦东模式的实践中刑事打击和民事保护同等重要?下次讲座会不会选择从行政保护的角度切入:)照理说行政保护是成本最低最快捷的呀这种说法对吗?
[嘉宾陈惠珍]答:刑事打击和民事保护应该说是不同的方面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刑事保护手段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因为它可以直接将知识产权犯罪者绳之以法,可以对其处以罚金,直至剥夺自由,所以可以直接、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民事保护可以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因此这两个手段是从不同的方面实现权利人的目的。行政保护确实也是比较快捷的保护手段,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以后,行政机关可以有效、及时地主动出击,对侵权人实施行政处罚等系列措施。
[网友斑竹]问:作为网站斑竹,我经常会转载其他网站的一些文章。不过我都标明作者和出处的,这算侵权吗?
[嘉宾陈惠珍]答:只要作者没有明确允许转载,就是构成侵权。因为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于转载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报刊,而没有适用于网络。因此,这类行为是侵权的,以后要注意避免。
[网友关于版权说明1]问:现在一些主办方搞征集活动都会有几条版权说明,我想问问效力如何?“1、活动主办方对参赛作品拥有发表权和出版权,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表和出版拥有署名权。主办方出于公益宣传目的,在电视台、移动电视、网络电视、网站或其他平面媒体使用获奖作品不再支付稿费;使用未获奖的参赛作品,将支付一定稿费。”
[嘉宾陈惠珍]答:征集广告是属于一种要约,你接受它就是接受它的条件,也就是法律上的承诺,接受了也就是双方对这个内容达成合意,也就是成立了合同。你假如对这个内容有异议,可以不接受,或者与他另行达成新的合意。你一旦接受了,那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就有效。
[网友关于版权说明问2]问:“2、参赛者必须保证作品的原创性,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因作品侵犯他人权利而引起的纠纷、诉讼由参赛者个人负责。”这条声明有效吗?如果苦主把主办方和侵权作品作者列为共同被告,主办方能否以事前有这条版权说明脱了关系不被应诉?
[嘉宾陈惠珍]答:这条声明对外是不生效的,假如你所征得的作品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权利人把主办方和参赛者作为共同被告,主办方应该应诉,不能因这条声明而推卸责任。因为对权利人来说,主办方和参赛者都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应该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网友高也]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框架是怎样的?与国外有何区别?
[嘉宾陈惠珍]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行政和司法保护双轨制,和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行政机关除了授予知识产权外,还对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对知识产权行政违法和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司法保护就是通过人民法院刑事保护和民事保护。
[嘉宾陈惠珍]答:知识产权已经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我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六年多了,随着中国的入世,每年知识产权的案件也在逐年大幅度增加,我的一点体会就是不管是国际知名大公司,或是国有企业,还是正在创业的私营企业以及个人,都要在经济交往和日常生活中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这样一种理念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