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纠纷
5月 31日 14:58
 

  唐某与丁某系自由恋爱,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6年3月,唐某以近年来夫妻缺乏沟通、经常发生争吵为由诉至松江法院要求离婚。松江法院受理后,经当事人同意,将该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窗口”调解。

  人民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即向被告丁某了解婚姻情况。丁某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丁某在家中主动承担家务,夫妻只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故不同意离婚。丁某当天下班回家,询问唐某为什么要起诉离婚,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唐某一气之下用剪刀剪破自己衣服,并自割手腕,被丁某劝阻后送医院治疗。

  人民调解员得知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后,与唐某单位取得联系,向单位领导述说唐某的婚姻现状及唐某的过激行为,希望其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做好唐某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在唐某单位劝说唐某期间,人民调解员同时做丁某的思想工作,双管齐下,共同努力化解双方的矛盾。几天之后,唐某单位领导联系松江法院人民调解窗口说,通过劝解唐某情绪已稳定,相信不会再有过激行为。而丁某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表示在今后会认真改正不足之处,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在了解双方的矛盾已趋于平和之后,调解员再次联系双方到松江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让丁某当面向唐某道歉,并表明其改正缺点的决心,丁某的真诚最终取得了唐某的谅解,夫妻重归于好。

  



 来源:松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