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邻里关系需维持 委托调解促和谐
5月 31日 15:1
 

  2006年10月17日下午,控江街道中山北二路益海小区内张某家没人,淋浴器水管破裂,水渗到楼下李某家,造成李家天花板、地板、橱柜、电视机、衣物等受潮损坏。经过物业、居委会等多次调解,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差距过大,李某诉至杨浦法院。

  杨浦法院受理后传票通知被告张某开庭,但因张某上班时间与送达时间冲突,传票一直未能及时送达张某。此时,承办法官考虑到因漏水造成的财产赔偿纠纷案实际系邻里纠纷,由法院解决纠纷可能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为此,法官委托了原、被告所在小区的控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一开始,原告李某认为已诉至法院,不愿再接受调解,但经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真诚而细致的说服工作后,原告李某表示愿意由调解委员会调解本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亲自上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为了促成使原、被告双方的和解,调解员没有简单、机械地照搬法律规定,而是从情感和法理等不同角度,就纠纷的性质、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例如,从纠纷的性质来看,提出了被告张某主观上不是有意的,而客观上他已经在诉前支付给原告李某3,200元,说明张某愿意与原告李某和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针对赔偿的范围,调解员利用日常的经验结合司法实践告知原告,不能完全考虑装修工程的结算,还应考虑到装修工程的折旧因素等。通过合情合理的析法辩理,原告李某同意与被告张某和解。与此同时调解员也积极做被告张某的调解工作,让张某充分了解到李某的损失状况,从而在赔偿的数额上与原告李某的要求拉近了距离。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

  谁知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又产生分歧,李某要求通过银行转帐,张某则同意当场给付现金,并且双方都强调工作忙,调解协议的履行差点陷入僵局。在此情形下,调解员主动地担当起执行员的角色,调解员对李某说:“如果担心有假钞,我可以借验钞机解决你的顾虑,工作忙可以理解,我可以等你们下班后帮助你们履行。”为了防止节外生枝,调解员除了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外,一直在调委会等到晚上六点半,等待双方履行协议。当事人的纠纷终于得到了高效而又公正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委托人民调解工作非常满意,深表感谢。

  



 来源:杨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