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找准症结进行调解 年轻夫妇重归于好
5月 31日 15:2
 

  龚某与袁某均系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于2000年自由恋爱,2002年10月登记结婚,2003年9月生育一子。2006年4月,龚某向松江法院起诉要求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松江法院将该案委托“人民调解窗口”先行调解。

  人民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松江法院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刚开始,袁某一口表示同意离婚,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谈、询问,调解员发现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前有两年多的恋爱期,具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都属于独生子女家庭,虽然已当父母,但言谈间仍有些孩子气和任性。调解员遂判断龚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也许只是一时的意气用事,而袁某一口表示同意离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和龚某呕气。因此,调解员进一步与双方接触、交谈,了解到双方婚后也只是为了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比如,龚某曾在一个月内发了300多条短消息给网友,袁某知悉后两人发生争吵,袁某打了龚某一个耳光,龚某就此对袁某不理不睬;而袁某平常不做家务事,也不带孩子,只是独自玩电脑等。另外,双方婚生子跟女方的姓,也使袁某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在掌握了这些信息之后,调解员相信双方的矛盾是非原则性的,因此劝说双方要互相沟通,发现对方的长处,正视自己的缺点,对于对方的难处要做换位思考;作为孩子的父母,要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想想单亲儿童的自卑感,也要想想离婚对孩子成长的影响等;双方婚生子跟女方的姓,作为男方有一些想法也情有可原,但关键是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经过调解员推心置腹地说理、劝说,双方都有一些触动,但谁都没有主动表态。这时,调解员意识到可能是面子问题使得谁也不愿先打破僵局,于是,调解员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单独谈话、沟通,通过不断地交换两个人的想法和意见,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和好,当事人撤诉。

  



 来源:松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