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诉调对接 辩法析理
5月 31日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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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一人民调解员

  2007年4月,原告陶某诉被告薛某离婚一案诉至杨浦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杨浦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仍因财产分割问题出现争执而导致调解协议无法达成完全一致。嗣后,由于被告对于协议其他内容亦出现反复,完全推翻了已近达成的所有协议内容,调解破裂,此案于2007年5月14日退回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及时向调解员了解了有关情况后,遂于退回当日通知双方开庭审理,审理中发现调解员在前期已经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对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均较清楚,此时放弃调解努力,甚为可惜。因此,邀请调解员在审判过程中继续参与调解。调解员没有因为前期调解工作的失败而气馁,全身心地协助承办法官作好调解工作。在调解中,法官发挥了其法律知识全面的优势,对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释明,让双方对调解所能达到的底线有了一定的认识,而调解员则充分发挥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优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缓和双方的情绪,促使双方理性思考。终于,经过法官和调解员双管齐下的努力,双方就协议内容达成了一致。法官也及时发放民事调解书,双方满意而归。



 来源:杨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