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茆荣华法官
2006年1月20日,海渡公司与上海浦东清真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海渡公司承租上海浦东清真寺寺庙的三楼,用于商业用途,并对租期、租金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之后,海渡公司支付了首期房租及水、电等费用的押金,但在入住装修时遭被告上海浦东清真寺拒绝,协商无果后,海渡公司诉至浦东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浦东法院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本案当事人均具有宗教背景,原告是埃及外商独资企业,两被告是上海伊斯兰教协会及其下属浦东清真寺,纠纷的宗教和外事政策性较强,若处理不慎,极易引发重大宗教矛盾和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浦东法院高度重视,希望对本案背景较复杂和特殊的纠纷,能通过诉前调解为当事人搭建一个对话的平台、提供一条沟通的渠道,以缓解双方的矛盾冲突。于是,浦东法院通过本院“诉前调解中心”聘请的诉前调解员多方走访、充分了解情况,并与浦东新区宗教办公室和上海伊斯兰教协会沟通和协调,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后,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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