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通报上海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市高院分管民事审判的领导、纪检组组长孙建国、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以及市高院民一庭庭长茆荣华和市司法局基层处处长商忠强参加新闻发布会,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周进和参加过委托人民调解的当事人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医疗纠纷办的负责人卢佩清应邀出席。
在刚刚结束的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上,习近平书记在报告中谈到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时强调:“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社会联动调处,重点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近年来,上海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紧密合作,积极推进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取得明显成效。2003年,长宁法院和长宁司法局率先尝试在法院办公场所设置人民调解窗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2006年,上海高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规定可以将适合调解的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至2006年9月18日,全市基层法院均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2006年及今年一季度,全市法院共指导和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成功化解各类民事纠纷10591件。
一是以人民调解窗口为依托,创建中国特色的“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2006年初,市高院确定了长宁、浦东、杨浦、松江等区作为重点推进单位,探索民事纠纷委托调解的不同模式,并要求全市各法院结合各自特点进行探索和尝试。去年,全市共委托调解民事纠纷10269件,调解成功7449件,成功率达72.54%。
二是以人民调解窗口为平台,创建上海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基地。上海各级法院以人民调解窗口为平台,创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基地,逐步建立了“有案指导和无案指导、就地指导和书面指导、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窗口指导和随案指导、协助指导和主动指导、以点带面指导和以面促点指导相结合”的指导工作新机制,对人民调解窗口实行就地指导,对街(镇)人民调解组织采取轮流选派调解干部到窗口轮训的方式进行指导。去年及今年一季度,共培训人民调解员近万人次。
三是以委托人民调解为基础,拓展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上海法院能针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局限性,不断拓展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上海高院积极与市律师协会协商,构建律师参与民商事纠纷的调解机制,并主动承担了医患纠纷专门调解机制、劳动争议专门调解机制等课题研究。在日常的诉讼调解工作中,上海法院面向社会邀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派员参与诉讼调解,委托工商联对纠纷进行调解,组织案件双方代理律师和解等。在群体性纠纷的调处中,上海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以及信访办、街道办事处等参与调解,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合力化解纠纷,形成了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与其他多种调解方式更加紧密联系、互相配合、就地衔接,共同致力于平和化解纠纷的良好局面。
近年来,上海市司法局努力加强人民调解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仅今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民事纠纷共4807件,调解成功3142件,成功率达65.36%。
一是明确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规范。市司法局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办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细则》。对法院可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委托调解的程序及调解期限、调解协议书相关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是组建专门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接受委托调解案件。法院委托民事纠纷的调解,主要由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承担委托民事纠纷的调解。
三是建立“准法官”水平的专职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工作室”在选聘专职调解员时,牢牢把好入口关,并强化业务培训。做到专业化、职业化,不兼任其他工作;努力扩大规模,力争到2008年每个联调委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数达到5—8名;达到“准法官”的专业水平。同时“联调委”还吸收本区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人士作为兼职调解员,为“联调委”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相应的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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