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券商保底承诺咽苦果
6月 20日 10:40
 

――楼某与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代理纠纷案

  一些投资者轻信证券公司作出的保证投资收益的承诺,将资金交予证券公司。投资者应当明白,证券公司不是银行,不能保证固定利率的回报。

  2002年7月18日,楼某与渤海证券签订《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渤海证券代理国债投资,委托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渤海证券确保其年收益率10.5%。事实上渤海证券未将楼某资金用于国债投资,而是擅自在楼某资金帐户内下挂其他人的股东帐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事发后,楼某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渤海证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保底收益。渤海证券却称股票交易系楼某自己所为,其交易结果应由楼某本人承担。楼某焦急万分,情绪激烈,多次写信给承办法官,要求法院秉公执法。由于股票交易都是通过电脑系统完成,一时之间难以判断究竟系何者所为。承办法官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终于查清了渤海证券擅自下挂帐户,进行证券交易的事实。遂判决渤海证券返还楼某1000万元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对其保底收益的请求则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