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遇“堵单” 证券公司须“买单”
6月 20日 10:41
 

――袁某诉中银证券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案

  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不能适应目前火爆的行情,频繁发生“堵单”事件,客户因此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应由证券公司承担。

  袁某在中银证券开户,2007年4月23日上午9时33分袁某通过中银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了以单价3.47元买入9000股*ST方向股票的委托。随后其资金帐户被圈存(银行的术语,意为“冻结”)31,311.21元。但袁某通过网上查询没有委托记录。竖日*ST方向股票股价上涨至3.82元。袁某诉称:中银证券未能及时接受委托买入股票,造成其股票的差价损失3,230元,应予赔偿。中银证券认为未能及时接受委托买入股票是由于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繁忙造成“堵单”,应属不可抗力,可予免责。

  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繁忙造成“堵单”,是否属不可抗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银证券出现“堵单”事件,是由于通讯线路堵塞,属于证券公司能够以设备更换、技术改进,或加强内部管理所能克服、事先也能预见的缺陷,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是证券公司的失职。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袁某损失的责任。

  由于本案是本市首例因证券公司“堵单”而引起的诉讼案,社会影响面巨大,很多股民及媒体都在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为了将本案双方的纷争降低到最小程度,卢湾区人民法院力争以调解结案。案件调解初期,当事人的情绪波动比较大,此时承办法官认真倾听,让当事人充分释放情绪,同时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准确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最终以中银证券自愿补偿2,000元调解结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