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大诉银河证券委托理财纠纷一案
2004年1月,华师大委托银河证券代理国债投资事宜,华师大投资3,000万元,银河证券保证委托本金不受损失,收益率不低于7%。后银河证券违约将资金用于买卖股票。同年7月,银河证券仅偿还投资资金1,400万元及收益105万元。
本案所涉资金系华东师范大学的教育资金,资金数额较大,华师大非常着急,担心这笔巨额损失如果未能及时追回,将引起学校教育工作的被动,所以向法院表达了希望司法调解的意愿,银河证券也有调解意愿,但表示资金流紧张只能分期还款。为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最终消除了双方的顾虑,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