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在他人名下 险些被处置
6月 20日 10:43
 

――同济设计院与渤海证券等证券确权案   

  一些证券公司在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时,违反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一一对应规定,在客户资金账户下挂他人证券账户,有时下挂几百甚至上千个证券账户,俗称“拖拉机帐户”。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证券的所有权是归属于证券账户户名人还是资金账户户名人的问题。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真正权利人可能受到损害。

  2003年5月,同济设计院与渤海证券签订了《代理投资国债协议》,委托渤海证券代理国债投资,委托资产金额2,000万元。同济设计院在渤海证券处存入2,000万元,通过自助方式买入国债19,800手。但国债登记于盛典公司开设在渤海证券处的某证券账户内。渤海证券承认该证券账户系应同济设计院的要求提供。案外人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在其与盛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提出保全申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盛典公司证券账户内的国债19,800手,引发本案争议。同济设计院请求确认盛典公司证券账户内国债19,800手属其所有。一审法院根据国债登记在盛典公司名下的事实,驳回同济设计院的诉讼请求。二审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清国债资金来源,国债交易情况后,认定同济设计院为系争国债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