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钢公司诉德恒证券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金融性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投资管理的活动。自2004年以来,在证券市场持续熊市、券商违规经营以及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等因素的集聚下,因金融性委托理财活动失范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激增。但由于当前金融法律不够健全,对委托理财活动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制,故在主体资格、保底条款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认定及处理上存在较大难度。
2003年,吉钢公司与德恒证券先后签订两份《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吉钢公司将两笔资金共计600万元全权委托德恒证券买卖国债;年投资收益率均为3%,超额部分作为管理费归德恒证券享有。后因德恒证券未归还剩余资金,吉钢公司遂诉请法院判令德恒证券等返还450万元。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典型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过程中,积极走访了上海证监局、上交所等证监部门,立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之大局,在合理诠释相关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涉案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确立以下审理原则:(1)宜适当限缩受托理财主体范围以维护金融安全,合法的受托理财主体限于个人和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券商;(2)宜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以引导正确投资理念,即委托人应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德恒证券公司偿还吉钢贸易公司人民币441万元,对保底条款约定未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