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家汇农信社诉被告北方证券国债交易纠纷案
2002年5月,徐家汇农信社与北方证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并向北方证券划款5,500万元。2004年1月30日,北方证券出具确认函,确认在徐家汇农信社帐户内购入相应国债。现徐家汇农信社帐户内国债已被质押。2004年6月,北方证券出具《信用联社国债还款计划表》,确认将分期偿还国债欠款。同月21日,东方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对北方证券划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方证券返还国债资金;东方公司对北方证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市有多家农信社涉讼,所涉资金巨大,总的加起来有十几个亿,事关本市金融稳定大局。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至上海市政府金融办、证监局等部门了解情况,并努力提高审判效率,确保了金融机构证券纠纷案件得到及时平稳的处理,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发挥了司法保障职能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