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勤公司诉汉唐证券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证券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证券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还存在配股、增发、赎回等情况,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时刻关注证券市场的变化,关注所涉证券的情况,必要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盛勤集团向高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其在汉唐证券账户内购买的价值超过1个亿的4种可转换债券。法院在依法审核后,立即派员实施了保全措施。案件审理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涉及汉唐证券案件“三中止”的规定,该案中止审理。期间,被司法冻结的“首钢转债”、“华菱转债”面临赎回期。如果仍旧保持冻结状态,在股市较好的形势下,极有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几千万的损失(对原告而言投资损失扩大,对被告而言减少了可分配资产)。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盛勤集团的申请,紧急研究对策,经与证监会、中登公司、汉唐证券清算组沟通协调,决定将“死封”变“活封”,先后两次采取变更保全方式的措施,裁定解除对“首钢转债”、“华菱转债”的冻结,使上述转债变现后对变现资金继续予以冻结。终于在赎回日之前完成执行事项,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