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中心诉国元证券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他人伪造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书和公章,划走客户资金,证券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认真审核之责,应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在国元证券存入2,000万元资金并购买国债,同时承诺在一年内不售出、不转移。星恒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某,在上述承诺书上添加了“同意星恒公司通过养老服务中心账户进行国债回购,融入资金注入星恒公司账户使用一年”的内容。之后星恒公司对养老服务中心的国债进行回购交易,并将融入资金划入自己账户。在回购品种到期时,谈某又伪造养老服务中心公章出具委托书给国元证券,委托出售养老服务中心名下的国债。国元证券均照此办理。
星恒公司不仅在刑事上构成犯罪,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基于养老服务中心的民事诉讼,判决星恒公司赔偿养老服务中心国债款及利息,国元证券因其疏于管理,致客户的资金被划取,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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