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规范证券市场,防范市场风险”为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市高院副院长齐奇介绍了本市法院审理证券案件的情况。据了解,从2003年至2006年,上海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证券纠纷案件547件,诉讼标的金额达101亿元人民币,平均每案的诉讼标的金额约1850万元。在分析这些案件后,市高院指出:当前证券市场中存在八大主要风险。
风险一:敏感资金违规入市交易风险
法院将社保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工会职工互助基金称为敏感类资金,这类资金还包括信托资金、国企资金、教育基金、公用事业资金等。据统计,在上海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到敏感类资金运作问题。仅本市高、中院审理的317件证券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大型国企资金的有69件,案件标的近41亿元;涉及金融机构的25件,涉案标的16亿余元;涉及社保基金2件,标的金额近1亿元。
市高院指出,敏感类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关系到国计民生。由于这类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造成公共资金使用上的监管缺失。目前,还无法有效防范券商挪用这些资金。
风险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风险
目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市高院指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的大量灭失,损失惨重。在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面临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客户保证金如果不能优先及时补足,将严重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剥离,甚至给证券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
风险三:委托理财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证券纠纷案中,委托理财案是主要案件类型,这类案件几乎涉及到所有的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由于监管、查处等制度缺失,以及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使得委托理财存在巨大风险。一些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机构,往往作出保底收益承诺,以招徕客户,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不承认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市高院指出,如果不及时对委托理财进行法律规范和投资引导,因股市波动而产生的资本风险和社会风险将更加突出。
风险四:国债交易引发的结算风险
国家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于是,这些资金通过购买国债的合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再通过国债回购将资金来源“洗白”,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
市高院指出,在国债回购业务中,由于客户无法直接监控证券公司席位上的交易情况,登记结算公司亦不审查单个客户是否同意进行回购,只要该账户已作过回购登记,客户持有的国债即作为质押品随时保证该席位回购资金的清收。一旦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发生困难,往往不能返还客户国债,引发风险。
风险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风险
因信息披露虚假,以及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股市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广大公众投资者造成沉重打击。由此引起的市场风险值得警惕。
市高院指出,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因证券信息披露虚假,而被众多股民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期,本市法院又受理了多起类似因证券信息披露不实,众多股民起诉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风险六: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风险
当前,我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缺乏合法的流通渠道,导致非法交易活动有机可乘,且逐年增加。上海是非法交易活动的“重灾区”。非法交易一般通过未经依法核准、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的特点,使社会公众投资者难以及时辨别、察觉,容易上当受骗。
例如,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潘学成等人在美国加州设立公司,在国内以某股份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股票,导致众多老年投资者受骗上当。
市高院指出,非法证券交易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还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到社会稳定。
风险七:证券产品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创新证券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能否发挥功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产品的法律风险防范。每当证券创新产品特别是权证之类的衍生证券品种推出时,市场交易就会异常活跃,投机氛围浓厚。参与交易的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该类产品的属性、功能、运行机制和风险因素,对相关的市场规则也知之甚少,自身的权益极易受损。如有的投资者不知道如何行权,有的投资者不知道权证行权日和交易日之间的区别,在权证最后交易日前一天仍大量买进已成废纸的权证。
据统计,在已摘牌的10多只权证中,权证持有人错过行权日而遭受的损失超过1100万元人民币。市高院指出,创新证券产品的投资人,应了解相关的市场规则,防范市场交易风险。
风险八: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
大量存在的民间私募基金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增加证券投资者收益,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市高院指出,私募基金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而目前对民间私募基金的专业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些因素决定着投资民间私募基金面临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恐怕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本报记者徐亢美实习生霍彤
投资证券需谨慎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介绍,本市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案分为5个类型,即委托理财纠纷、证券侵权纠纷、证券经纪合同纠纷、国债回购纠纷、证券登记结算纠纷。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应该了解相应的法律,切忌盲目投资。
轻信券商保底承诺咽苦果
在证券纠纷案中,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如楼某与渤海证券公司签订了《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渤海证券”代理国债投资,委托资金为1000万元,渤海证券确保其年收益率10.5%。渤海证券未将楼某资金用于国债投资,而是擅自将楼某的资金进行了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事发后,楼某提起诉讼,要求“渤海证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保底收益。
然而,通过艰难的诉讼,楼某仅要回了本金和利息,支付保底收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提示]对于证券公司在合同中提出的“保证收益”的承诺,我国在司法中尚不承认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当出现了此类纠纷时,法院往往对当事人返还保底收益的要求不予支持。投资者应当明白,证券公司不是银行,不能保证固定利率的回报。
糊里糊涂买权证血本无归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权证损失赔偿案”,原告是4名认沽权证投资人,他们在“机场JPT”的最后交易日前分别买入该权证,但因最后交易日后不能进行交易,导致他们损失了全部投资款。他们将权证的发行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推上被告席,原告认为,被告未将系争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导致投资者对该权证的交易期限产生错误认识,造成其投资损失,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提示]权证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5年7月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权证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属于期权当中的“看涨期权”,认沽权证属于“看跌期权”。参与此类交易应熟悉产品的属性、功能、运行机制,切忌盲目投资。
交易遇“堵单”损失谁来赔
今年4月23日上午9时33分,袁某通过中银证券网上交易系统,以单价3.47元人民币买入9000股*ST方向股票,随后其资金账户中的31311.21元被冻结。事后,袁某在网上没有查到有该笔股票交易的委托记录。翌日,*ST方向股票股价上涨至3.82元。没有买进股票的袁某认为,由于“中银证券”未能及时接受交易委托,造成股票差价损失3230元,“中银证券”应予赔偿。而“中银证券”认为,因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繁忙造成“堵单”,所以未能及时接受袁某的交易委托,这属于不可抗力,证券公司可予免责。本案是首例因证券交易“堵单”引起的诉讼案,经过本市卢湾区法院的调解,中银证券自愿补偿给袁某2000元,该案于不久前和解结案。
[法院提示]《民法通则》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银证券出现交易委托“堵单”事件,是由于通讯线路堵塞,通过技术改进能予以克服,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不能适应目前火爆的行情,一旦发生“堵单”事件,证券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