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之一证券纠纷案“祸起委托”
6月 20日 10:50
 
  19日,记者从市高院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本市三分之一的证券纠纷“祸起委托”,委托理财已经成为本市法院受理的证券交易纠纷案件最多的类型。

  承诺保底就能旱涝保收?

  几年前,楼勤(化名)与渤海证券签订《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渤海证券代理国债投资,委托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渤海证券表示,确保其年收益率10.5%。事实上,渤海证券没有将楼勤的资金用于国债投资,而是擅自在楼勤资金账户内下挂其他人的股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

  事后,楼勤告到法院,要求渤海证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保底收益。

  由于股票交易都是通过电脑系统完成,一时之间难以判断究竟是何者所为。承办法官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终于查清了渤海证券擅自下挂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事实。于是判决渤海证券返还楼勤1000万元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但对其保底收益的请求则未支持。

  市高院民二庭法官点评:

  金融性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托给受托人,让其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投资管理的活动。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这种行为属于委托性质的行为,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就好比说,你托别人买自行车,但车子涨价了,这多出来的成本只能由你自己“吃进”。

  委托理财也是同样的道理,尽管有些机构或者个人说得花好稻好,甚至双方还签订了合同,约定保底条款。但最终一旦发生纠纷,风险主要还是由委托人承担。因此,除了银行这样指定的机构,类似的“保底条款”是保不住损失的。

  专业券商就能稳赚不赔?

  2004年1月,本市某知名大学委托银河证券代理国债投资,而且一投就是3000万元。银河证券保证,委托本金不受损失,收益率不低于7%。但后来银河证券违约将资金用于买卖股票。由于大势不佳,专业券商也难“一枝独秀”。同年7月,银河证券仅偿还投资本金1400万元及收益105万元。

  由于资金是教育资金,且数额较大,学校十分着急,担心这笔巨额损失如果不能及时追回,将引起重大影响。为此,一中院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银河证券最终表示愿意还款,由于资金紧张,只能分期还款。

  市高院民二庭法官点评:

  投资者应当明白,证券公司不是银行,不能保证固定利率的回报。尤其是敏感类资金,如社保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工会职工互助基金、信托资金、国企资金、教育基金、卫生基金、公用事业资金等,入市更要慎之又慎。

  但是,由于这类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目前客观上对其行为难以进行有效制约,造成公共资金使用上的监管缺失。在股市下跌时期,资金损失往往非常惨重。如果券商故意挪用资金甚至进行犯罪,资金风险更是无法防范。

  为此,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应该联手加强证券监管力度,并完善相关立法,最好对相关的专业券商建立保险金、责任风险基金制度。一旦发生问题,可以通过后天补救,发挥市场的杠杆作用。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