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风险意识 防范证券违法犯罪
6月 20日 10:55
 

  针对公共资金违规入市、委托理财签订“保底条款”、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等证券市场存在的风险,今天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上海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中发现的证券市场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

  2003年至2006年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证券案件547件(其中高、中院受理317件,占60%)。诉讼标的额达101亿元。其中,证券公司作被告的占相当比例,高、中级院受理的案件中,证券公司为被告的234件,占73.4%,大多数涉及北方证券、闽发证券等风险券商。

  由于证券案件大多涉及风险券商,受害者多为证券公司的个人和机构客户,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上海法院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公正审理好每一件证券案件,及时保全客户资产和证券公司自有资产,防止券商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减少客户资产损失。同时,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延伸审判效果。近四年来,上海法院先后向证券同业工会、社保局等部门以及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大型国有企业等发出司法建议80余件。

  就“牛市纠纷少,熊市案件多”的现状,上海市高院人民法院的齐奇副院长指出:尽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依然保持牛市基本面,但不可忽视的是,证券市场风险依然存在。在上海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案件中,委托理财案件为主要案件类型,该类案件几乎涉及到所有的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由于委托理财业务的规范、监管、查处等方面的制度缺失,作为委托方的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使得这类案件引发的风险巨大。在一些“保底协议”中,一般都有“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而对该类合同条款的效力,法院在审理时,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这就造成了“保底条款”不保底的事实,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上海高院在分析了近六年来的证券案件后,提醒投资者:证券市场的收益与风险共存,要确立正确的风险观和防范意识。广大公众投资者要选择有证券资质的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和证券咨询业务;不要轻信投资公司作出的保底收益的承诺;不要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慎买私募基金;对新推出的证券产品,在作出投资决策前一定要了解该产品的内容和操作规则以及潜在的风险,切忌盲目投资。

  



 来源:东方网   作者:王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