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新闻发布会
6月 20日 10:24
 

证券市场:收益风险共存规范防范并重

  2007年6月19日下午,上海市高级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市高院常务副院长齐奇就上海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中发现的证券市场八大风险,结合案例作了通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五条建议。市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刘华主持了会议。

  2003年至2006年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证券案件547件(其中高、中院受理317件,占60%)。诉讼标的额达101亿元,平均每案约1850万元。案件类型包括委托理财纠纷、国债回购纠纷、证券经纪合同纠纷、证券侵权纠纷、证券登记结算纠纷等五大类。证券公司作被告的占相当比例,高、中级院受理的案件中,证券公司为被告的234件,占73.4%,大多数涉及北方证券、闽发证券等风险券商。

  由于证券案件大多涉及风险券商,受害者多为证券公司的个人和机构客户,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上海法院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公正审理好每一件证券案件,及时保全客户资产和证券公司自有资产,防止券商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减少客户资产损失。及时判决案件,制裁违规行为,维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在审理占证券案件三分之一强的委托理财案件时,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坚持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审判原则,平衡投资者与受托理财方间的权利义务。二是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在审理中认真甄别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加强对证券案件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制订相应的司法对策。四是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延伸审判效果。近四年来,上海法院先后向证券同业工会、社保局等部门以及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大型国有企业等发出司法建议80余件。

  从上海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看,当前证券市场因不规范行为引起的主要风险有八方面:

  1、公共资金违规入市,谨防危及国计民生。据统计,上海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到公共资金的运作。高、中院审理的证券案件中,涉及到大型国企资金69件,标的近41亿元;涉及金融机构25件,标的16亿余元;社保基金2件,标的近1亿元;房屋维修基金1件,标的2.6亿元;工会基金2件,标的4500万元;教育基金1件,标的1600万元;公用事业单位5件,标的2亿余元。这些资金具有特定用途,关系国计民生。在大多数涉公共资金的证券案件中,资金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和监控措施,资金运作完全依赖于券商的诚信,在股市下跌时,资金损失往往非常惨重。如果券商故意挪用资金进行犯罪,资金风险更是无法防范。

  2、证券公司破产,谨防留下资金缺口。目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由于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的大量灭失,损失惨重。客户保证金如果不能及时补足,将严重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剥离,甚至给证券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

  3、国债回购,谨防有去无回。由于国家政策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这些资金通过购买国债进入证券市场,再通过国债回购将资金“洗白”,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国债回购中,客户无法直接监控证券公司席位上的交易情况,登记结算公司又不审查单个客户是否同意进行回购。只要该账户做过回购登记,客户持有的国债就可以作为质押品随时清收回购资金。一旦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出现困难,不能返还客户国债,即会出现“有去无回”的情况。

  4、委托理财,谨防“保底条款”不保底。委托理财案件当事人主体范围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冲突明显。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对该类合同条款的效力,上海法院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坚持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吉钢公司与德恒证券签订《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吉钢公司将资金600万元全权委托德恒证券买卖国债;年投资收益率均为3%。后因德恒证券未归还剩余资金,吉钢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德恒证券公司偿还吉钢公司剩余本金人民币441万元,对保底条款约定的收益率未予支持。因此,如果不及时对委托理财进行法律规范和投资引导,因股市波动而产生的资本风险和社会风险将更加突出,范围更广、处置更难。

  5、恶意不实披露信息,谨防害人又害己。证券市场因信息披露虚假以及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股市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维护市场长期繁荣和稳定,对广大公众投资者造成沉重打击。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因为证券信息披露虚假,导致股价波动,给股民造成损失,而被众多股民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期已有多起因证券信息披露不实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6、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谨防上当受骗。当前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除有少量通过证券业代办转让系统(三板)交易、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转让、司法拍卖抵债外,缺乏合法的流通渠道,导致非法交易活动有机可乘,且逐年增加。非法交易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群体性、反复性的特点,使社会公众投资者难以及时辨别、察觉,容易上当受骗。例如,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潘学成等人在美国加州设立公司,在国内以某股份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股票,导致众多老年投资者受骗上当。

  7、购买证券创新产品,谨防盲目入市。每当证券创新产品特别是权证之类的衍生品种推出时,市场交易就会异常活跃,投机氛围浓厚。参与交易的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该类产品的属性、功能、运行机制和风险因素,对相关的市场规则也知之甚少,自身的权益极易受损。有的投资者不知道权证行权日和交易日之间的区别,在权证交易前一天仍大量买进已成废纸的权证。据统计,在已摘牌的10多只权证中,权证持有人错过价内权证行权遭受的损失超过1100万元,而错误地对价外权证行权的损失也超过70万元。

  8、私募基金管理滞后,谨防混乱中潜在的风险。民间私募基金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增加投资者收益,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生存在“灰色地带”;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私募基金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对民间私募基金的专业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上述因素决定着投资民间私募基金面临巨大的风险。

  就规范和完善证券市场,上海高院提出五点建议:

  1、加大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当前,单位证券犯罪现象比较严重。我市处理的北方证券公司以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83亿余元,共造成客户损失15亿余元。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单位实施的证券类犯罪案件时,很少对涉案单位提起刑事诉讼,致使法院无法对犯罪单位作出刑事处罚;对单位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往往也比较轻。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证券犯罪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打击力度,严惩证券犯罪行为。

  2、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厘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法场外交易场所与非法场所、合法代理与非法经营的界限,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

  3、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交易所自律管理具有专业性、灵活性、快速性等比较优势,在监管上市企业、市场参与人、证券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交易所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和一线监管的优势。对交易所因自律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实行有限的司法介入政策。

  4、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背景,确立正确的风险观和防范意识,是当前投资者风险教育的主要内容。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应成为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力量。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及时、准确地提供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并提示风险;相关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要对投资者进行广泛的投资教育,及时澄清不正当信息和市场谣言;要通过公开审理、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示广大投资者防范市场风险。

  5、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投资者事后救济体系,确保被处置证券公司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强化投资者的救济权,为投资者提供最后的保护。建立防范证券风险的联动和协调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在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化解纠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