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八大风险
6月 20日 10:28
 

  1、敏感类资金违规入市交易风险。

  敏感类资金主要包括社保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工会职工互助基金、信托资金、国企资金、教育基金、公用事业资金等。据统计,在上海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到敏感类资金的运作问题。仅高、中院审理的317件证券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大型国企资金的有69件,案件标的近41亿元;涉及金融机构的25件,涉案标的16亿余元;社保基金2件,标的金额近1亿元;房屋维修基金案件1件,标的金额2.6亿元;工会基金2件,标的金额4,500万元;教育基金1件,标的金额1,600万元;公用事业单位5件,标的金额2亿余元。这些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关系到国计民生。由于这类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客观上对其行为难以进行有效制约,造成公共资金使用上的监管缺失。在大多数涉及公共资金的证券案件中,资金的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和监控措施,使得资金的运作完全依赖于券商的诚信,在股市下跌时期,资金损失往往非常惨重。如果券商故意挪用资金甚至进行犯罪,资金风险更是无法防范。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风险。

  目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的大量灭失,损失惨重。在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面临大量的个人投资者,这些自然人数量众多、分布广、债权形态复杂、利害关系直接,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客户保证金如果不能优先及时补足,将严重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剥离,甚至给证券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

  3、委托理财产生的法律风险。

  委托理财案件是上海法院审理证券纠纷的主要案件类型,该类案件几乎涉及到所有的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由于委托理财业务的规范、监管、查处等方面的制度缺失,作为委托方的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使得这类案件引发的风险巨大。一些受托人往往作出保底收益的承诺,而目前的司法实践尚不承认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例如,吉钢公司与德恒证券签订《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吉钢公司将资金600万元全权委托德恒证券买卖国债;年投资收益率均为3%。后因德恒证券未归还剩余资金,吉钢公司遂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德恒证券公司偿还吉钢公司剩余本金人民币441万元,对保底条款约定的收益率未予支持。因此,如果不及时对委托理财进行法律规范和投资引导,因股市波动而产生的资本风险和社会风险将更加突出,范围更广、处置更难。

  4、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国债交易引发的结算风险。

  由于国家政策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于是,这些资金通过购买国债的合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再通过国债回购将资金来源“洗白”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国债回购业务中,由于客户无法直接监控证券公司席位上的交易情况,登记结算公司亦不审查单个客户是否同意进行回购,只要该账户已作过回购登记,客户持有的国债即作为质押品随时保证该席位回购资金的清收。一旦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发生困难,往往不能返还客户国债,引发风险。目前,上海法院已受理以登记结算公司为被告的案件30余件。这一风险不仅是众多客户资金的损失或某个券商被处置,而且对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整个交易体系也带来了极大风险,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

  5、信息披露不实风险。

  证券市场因信息披露虚假以及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股市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维护市场长期繁荣和稳定,对广大公众投资者造成沉重打击。由此引起的市场风险和社会稳定问题,值得警惕。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因为证券信息披露虚假,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给股民造成损失,而被众多股民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期已有多起因证券信息披露不实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6、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风险。

  当前我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有少量通过证券业代办转让系统(三板)交易、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转让、司法拍卖抵债外,缺乏合法的流通渠道,导致非法交易活动有机可乘,且逐年增加。上海是非法交易活动的“重灾区”。非法交易一般通过未经依法核准、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群体性、反复性的特点,使社会公众投资者难以及时辨别、察觉,容易上当受骗。例如,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潘学成等人在美国加州设立公司,在国内以某股份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股票,导致众多老年投资者受骗上当。非法证券交易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到社会稳定。

  7、证券产品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创新证券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能否发挥其固有功效、能否始终保持市场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产品的法律风险防范。每当证券创新产品特别是权证之类的衍生证券品种推出时,市场交易就会异常活跃,投机氛围浓厚。参与交易的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该类产品的属性、功能、运行机制和风险因素,对相关的市场规则也知之甚少,自身的权益极易受损。如有的投资者不知道为何以及如何行权,权证没有行权价值时仍旧行权,或有行权价值时不去行权。有的投资者不知道权证行权日和交易日之间的区别,在权证最后交易日前一天仍大量买进已成废纸的权证。据统计,在已摘牌的10多只权证中,权证持有人错过价内权证行权遭受的损失超过1,100万元,而错误地对价外权证行权的损失也超过70万元。新产品的市场交易风险已充分暴露。

  8、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

  大量存在的民间私募基金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增加证券投资者收益,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只能在“灰色地带”生存;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私募基金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对民间私募基金的专业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上述因素决定着投资民间私募基金面临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恐怕难以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