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提出五点建议
6月 20日 10:29
 

  1、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

  加强投资者教育是当前证券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任务。由于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因此,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背景,确立正确的风险观和防范意识,是当前投资者风险教育的主要内容。在投资者的教育过程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应成为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力量。针对上述风险,要教育广大公众投资者选择有证券资质的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和证券咨询业务;不要轻信投资公司作出的保底收益的承诺;不要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慎买私募基金;对新推出的证券产品,在作出投资决策前一定要了解该产品的内容和操作规则以及潜在的风险,切忌盲目投资。

  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及时、准确地提供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并提示风险;相关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要对投资者进行广泛的投资教育,及时澄清不正当信息和市场谣言;要通过公开审理、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示广大投资者防范市场风险。

  2、加大证券违法犯罪的立法和打击力度。

  当前,单位证券犯罪现象比较严重。如我市处理的北方证券公司以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83亿余元,共造成客户损失15亿余元。证券单位较之自然人具有人员、技术、经济、信息等优势,实施证券犯罪的后果比自然人犯罪更为严重,对证券市场造成的损害更为巨大。由于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单位实施的证券类犯罪案件时,往往缺少法律依据,对涉案单位和责任人员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较大的困难。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证券犯罪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立法研究,以便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证券犯罪行为。

  3、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健全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机制,推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隔离制度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积极防止证券公司风险积累和破产,遏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建立健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厘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法场外交易场所与非法场所、合法代理与非法经营的界限,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

  4、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

  交易所自律管理具有专业性、灵活性、快速性等比较优势,在监管上市企业、市场参与人、证券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交易所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和一线监管的优势。对交易所因自律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实行有限的司法介入政策。

  5、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投资者事后救济体系,确保被处置证券公司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强化投资者的救济权,为投资者提供最后的保护。建立防范证券风险的联动和协调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在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化解纠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