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于2006年12月12日上午,在本市783路公交车上,窃得背包内钱包一只。该钱包内有美元600元(折合人民币4,709.88元)、港币200元(折合人民币201.94元)、信用卡一张、身份证等物。两名被告人猜测信用卡的密码可能就是被害人的出生日期,而根据身份证上的相关资料,被害人的出生日期一目了然。两名被告人决定试试。他们当即在就近的ATM机使用该信用卡,输入被害人的出生日期后,ATM机上显示的密码正确。两名被告人贪念顿起,当日即提款、消费共计人民币43,84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只缴获了两名被告人用上述信用卡购买的部分物品,绝大部分损失均未能追回。2007年4月,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并追缴两被告人赃款发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