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吴某先后纠集了被告人艾某、黄某、何某、刘某和李某等聋哑人在本市行窃。上述七人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疯狂作案,在公交车上扒窃财物。2005年年底,他们在公交车上,从一名乘客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窃得信封一只,内有人民币1.1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被告人处缴获了存折,存折内的钱款均是被告人扒窃所得。公安人员了解到该次扒窃的情况后,当即查询相关报案记录,但被害人没有报案,因此,公安人员始终无法找到该名被害人,这笔钱款至今也未能发还给被害人。2006年8月,静安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千元,并将公安机关搜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