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日上午8时,被告人陈某伙同刘某、彭某在“沪南线”公交车上,由被告人陈某坐在车辆后排的座位上,用刀片划破坐在其旁边乘客范某的衣袋,窃得高新奇牌S20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1140元),随即下车后将赃物交由同伙刘某藏匿。
同日上午9时许,上述3人又在“石南线”公交车上,由刘某坐在乘客身边的座位上,用刀片划破乘客季某衣袋,窃得人民币142元后即下车,并将赃款交被告人陈某藏匿。车上的公安人员发现被害人的钱款被窃后,即下车将被告人陈某等3人人赃俱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交代了其扒窃手机的犯罪事实。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据此,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