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何某、徐某、叶某、朱某某、徐某、翁某与王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在本市“南川线”公交车上,由被告人何某、徐某、叶某、朱某某、徐某、翁某按分工,故意在佩戴金项链的乘客谢某旁吵闹推挤或掩护,并由被告人朱某上前剪断乘客谢某颈部的金项链,同伙王某在旁同时予以接应抽取被剪断带挂件的金项链1根(价值人民币3174元)。
被告人朱某、何某、徐某、叶某、朱某某、徐某、翁某等人作案后即下车,并拦乘小客车携赃逃逸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其中,被告人徐某、翁某系累犯,据此,法院对上述七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