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何某、刘某、徐某、徐某某等5人窜至本市淞安线公交车上结伙作案。
上车后,按事先预谋的分工,由徐某在车后门处望风、观察是否有警车跟踪。何某、刘某、徐某某等人在车厢前部围住被害人,用身体挡住其它乘客的视线作掩护,并佯装打架,制造混乱,张某则趁被害人沈某不备之际,乘机夺取被害人佩戴在颈部的金项链一段(净重5.44克、价值人民币1061元)。
之后,5人下车逃逸。当日,张某等四人逃至本市963路公交车上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何某扔在地上的赃物金项链一段。
3月29日,徐某被公安民警在本市嘉定区马陆镇育微路抓获。其中,被告人刘某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被告人张某、刘某、徐某系累犯,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据此,法院对其犯抢夺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