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以盗窃钱财为目的,在江苏省苏州市纠集多名被告人,先后至本市入住由其租借的本市控江3村的房屋。
2005年9月至10月间,根据被告人周某的事先安排,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其他被告人的食宿后勤,其余被告人则单独或结伙外出在本市各公交线路上实施扒窃,先后扒窃作案21次,扒窃数额累计人民币13443元。扒窃所得大部分赃款和赃物由各被告人直接或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上交给被告人周某。
2005年10月12日,被告人金某、史某在本市21路公交车上实施盗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005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金某的协助下,将暂住于本市控江3村7名被告人抓获,并从被告人周某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4500元及部分赃物;另外,被告人周某在家属帮助下,还退赔赃款人民币8500元,上述赃款和赃物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周某、金某、张某、高某、徐某、龚某、王某、史某、王某某到案后,均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具体犯罪事实。
据此,法院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及自首、立功等情节,并结合聋哑人可依法从轻处罚的条款,对上述九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