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建设纪实
2002年2月初,金山区创建了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地解决“执行难”问题。
2007年上半年,在上海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18项评估数据中,金山区法院有6项涉执行方面的指标位列全市法院前6名,其中3项数据位列全市或基层法院第一。其中进京上访数为0、执限内执结率99.23%。
金山区法院院长张斌说,这是金山区2002年起建立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后取得的成果。“2003年至今,我院执行工作一直处于稳步上升态势,执结率、到位率、中止率、超期结案率、投诉率等几项重要指标在上海法院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中始终处于较前列。”
可以说,在金山已构筑了一道党委领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协助执行网络,形成了一道“金山网景”。
变“独唱”为“大合唱”
去年10月的一个星期四,金山法院分管执行的院长和执行庭庭长跟往常一样一起接待来访者,可是,接待室里一下子涌来了60多人。一问,这些前来上访的60多人是某服饰公司的员工。他们称:老板隐匿,工资拖欠,部分情绪激动的员工已哄抢过厂里的机器设备。据查,该服饰公司虽工厂营业地在金山区枫泾镇,但该公司注册地实为某区。当时,该公司的73名工人已向某区劳动局仲裁委申请仲裁。经查证属实后,分管院长和执行庭庭长一面积极做上访人群的思想工作,稳定工人的情绪,要求保护好工厂的设备;一面立即与某区法院取得联系,达成共识,之后又互通信息,随时掌握案情。同时,金山法院又通过协助执行网络和枫泾镇政府取得了联系,枫泾镇派出所立即指派民警和工人们一起组成护厂队,协助法院保护好工厂的机器设备。11月初,金山法院接受某区法院委托后,在枫泾镇政府密切配合下,将该厂机器设备予以评估变卖。从接受委托直至73名职工拿到劳动报酬款,用时仅3天,执结标的额达19.26万元。
“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群众反映强烈。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四难”现象是执行难的主要表观,其原因在于执行工作一直都由法院在“独唱”,而没有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执行。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金山区从强化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入手,于2002年2月创建了协助法院执行网络,是上海市成立较早的协助工作网络之一。该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由区、街道、村居三级组成,从而形成了由法院主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
据悉,三级协助执行网络分别规定了不同职责:区领导小组主要是对本区内的协助执行工作进行部署、监督、检查,统一协调解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镇(街道)协助执行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调度辖区内的协助执行工作,检查、督导各村委会和居委会协助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总结上报工作情况,共同做好执行中的防矛盾激化和维护稳定工作。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协助执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居住和财产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必要时配合法院现场执行;协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协助法院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执行调解、和解工作;提供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建议和方案,监督法院执行人员公正执法。
上海金山某食品公司拖欠190余名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金300多万元,引起职工多次群体上访。金山区政法委高度重视此案,区政法委副书记、区协助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亲自牵头,与区农委、朱泾镇党委、政府多次协调解决方案,并及时将案件的发展趋势与金山法院沟通情况。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金山区法院立案庭和执行庭,一方面迅速立案受理,一方面对上海金山某食品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有效控制,迅速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房产及闲置设备。经评估机构评估,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在拍卖当日执行庭派员到现场监督,最终拍卖取得成功,评估价值为370万元的房产最后以610万元成交。不仅可清偿该公司的抵押贷款140余万元,足额支付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退工补偿金共320多万元,还可处理公司的上百万其它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本地区的社会稳定。
几年来,由金山区委政法委牵头,多方协调,有效化解了一批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影响面大的群体性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截止目前,经区协助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协调而执结的案件有226起,经协助执行网络协助执行的案件有3800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金山区法院也先后被授予“市文明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等荣誉称号,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的好评。
网络“线人”协助法院查“老赖”
金山区法院聘请了255位镇(街道)的基层司法干部和村委、居委干部作为协助执行联络员,建立了覆盖全区的协助执行网络。这批协助执行联络员对被执行人的经济来源、财产状况以及案涉及的矛盾纠纷等深层次原因比较了解,行使协助法院查“老赖”的任务。法院在他们的协助下,执行时更“耳聪目明”,而且也有利于妥善地化解执行矛盾。这些协助执行联络员也被人称为法院的“线人”。
金山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徐景华介绍,法院在金山区各村、居社区广布“眼线”,以便“第一时间”掌控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提高执行效率。网络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负责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通知法院。法院执行时,他们将在场配合。据悉,该区各镇(街道)共23家单位成为该网络的成员单位。
据了解,协助执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在于协助法院解决基层民事纠纷案件的执行工作,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具体工作中要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发挥好协助执行联络员的知情作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觅,是执行过程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协助执行联络员与被执行人一般工作、生活在同一单位或村居,对被执行人的动向和思想动态以及履行义务能力都比较了解。充分利用好联络员的知情优势,可以极大的拓宽执行信息来源,有的放矢地采取执行措施。
去年8月16日,在某工厂内。金山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扣押已查封的缝纫机等设备时,遭到几十名工人的围攻,大门被锁,矛盾一触即发。原来,该厂老板陈某因资不抵债,于两天前卷款潜逃,可还拖欠职工两个月的工资和当地村委会的房屋租赁费,职工们情绪激动,不同意法院扣押财产。执行法官先设法稳定工人的情绪,经过数番磋商,工人们表示只要能找来老板陈某,他们就不阻拦法院扣押财产。显然这是个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要找到陈某无异于大海捞针。执行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是解决僵局的突破口,通过网络中协助执行员的情报和对掌握线索的梳理,执行法官发现陈某于当天下午1点可能出现在浦东外高桥。机不可失,执行法官兵分两路,一路留在执行现场,另一路立即赶赴外高桥。4个小时以后,当工人们看到陈某被法院传唤到了现场的时侯,激动地说:“共产党的法院真是说话算数。”在工人们的配合下,法院查封的缝纫机终于全部装上了车辆,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二是发挥好协助执行联络员的调解作用。协助执行联络员一般都社会经验比较丰富、群众威望较高或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他们说话群众比较信服。对一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生活在同一单位或村居的相邻纠纷、扶养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由协助执行联络员参与执行,使纠纷双方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交换意见,避免了执行冲突,化解了执行风险,更重要的是稳定良好的社会和家庭关系。
原告曹老伯年已七十,九十年代经法院判决在其三个儿子处轮流居住,2002年其一儿子因病去世,儿媳就将老人的居住物品扔在屋外,不让老人居住。老人只得四处流浪,居无定所。无奈之下曹老伯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的房屋。为了让老人有个安定的住所,金山区法院朱泾法庭及时将诉状送到其儿媳手中,并作了法制宣传工作。且并不急于开庭,而是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同时,法院通过协助执行网络及时与朱泾镇政府司法助理及儿媳所在村的村调解主任二位协助执行联络员取得了联系,共同分析双方矛盾的起因,同时要求调解主任协助法庭共同做好调解工作。经过协助执行联络员几次对其儿媳的思想工作,终于解开了儿媳的心结,原告曹老伯也认识了自己的不足。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曹老伯自愿向法庭撤诉。案结事了,老人的居住问题解决了,双方的矛盾也得到化解。
三是发挥好协助执行联络员的督促作用。执行人员少、案件数量多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当事人有时三番五次也找不到,不仅导致执行效率底下,也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建立后,由协助执行联络员代为转达法院的执行事项,督促当事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四是发挥好协助执行联络员的监督作用。协助执行联络员在做好协助执行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执行法官的监督工作。对干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执行、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执行纪律等问题,可通过监督电话或直接有关部门反映。
协助执行不力将被一票否决
2007年8月13日下午,金山区23家网络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分管政法的领导在金山区法院召开区协助执行网络工作座谈会,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座谈会在总结了金山区五年来的协助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协助执行联动机制、考评工作机制、执行救助机制的运作等问题作出了部署,建立了综合治理考评机制。
考评工作机制则是金山区协助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对协助执行工作开展调研和工作检查。通过建立督查有力、考核严格、赏罚分明、奖惩到位的检查考核和奖励激励机制,促进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执行案件少,自动履行率高的地区,每年评出协助执行先进集体若干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需要协助执行的案件,由金山区法院通知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并计入台帐,根椐台帐得分每年评出协助执行先进个人若干名,并予以表彰奖励。区协助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协助执行工作的具体情况,对在相关案件的协助执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的奖励。区综治办对于政府部门不按规定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视其后果,在综治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在执行工作中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执行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或者因违法执行,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法院,经综治、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后,下发《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查究,直至实行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