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迁款项如何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时又该采取什么办法保留被执行人生活所需的住房安置款项?昨天,黄浦区政法委主持召开的协助执行工作网络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动迁款项强制执行和协助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动迁款项强制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操作性较强的指导。
该《意见》明确,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名下或者属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内动迁款项时,区动迁指挥部和各动迁单位均应当协助执行,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安置款项。
其中,动迁户为仅有被执行人一人户籍的,可以按照本市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保留其安置款项;动迁户为被执行人与其他亲属同住的,对被执行人按照本市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保留其安置款项,其他人员份额的款项不应执行。动迁单位接到要求冻结、提取动迁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如因为对动迁户需进行实际住房安置而无法协助执行时,应立即同执行机关联系,协调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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