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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必须经过法律知识考试
1月11日

  2005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范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四)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前列人员已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一届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机构更名需再次提请任命的,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换届时需重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仍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该《办法》规定了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法律知识考试包括宪法、组织法、立法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法律知识考试的程序。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组织命题,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卷小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考试成绩,将考试成绩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该《办法》的施行,将有效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保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

 
 来源:浙江省司法厅    作者:曾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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