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1985年11月5日中发[1985]23号)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同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实现党在新时期总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把这项工作,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及其他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打好坚实的基础。要大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文学艺术等各种宣传文化阵地和各种手段,准确地、形象地进行法制宣传。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特别是通过大力宣扬和表彰正面的典型,在全体人民中树立各种遵纪守法的榜样,创造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气氛。要引导人们不仅学法、知法,更要自觉守法、用法,勇于同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为实现社会风气、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而努力。
应当指出,在一些干部中,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现象,如贪赃枉法、营私舞弊、欺压群众、任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至今仍然不断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领导,要结合普及法律常识这项工作,认真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遵纪守法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订出改进措施,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广大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人,特别是违法的"执法者",必须严肃依法追究,尽速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政法部门和一切执法工作人员更要带头学好法律,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言行,坚持光明正大、公道正派的原则,发扬廉洁奉公、见义勇为的优良作风,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出新的贡献。
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保证这一任务圆满完成。
附: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
(1985年6月)
根据宪法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制教育的规定和胡耀邦同志在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的要求,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这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步骤。它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争取社会风气、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使国家长治久安;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实现这个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普及法律常识的对象、内容和要求
普及法律常识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普及法律常识的基本内容是: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
通过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普及法律常识的要点是:
宪法:我国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及活动原则,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刑法:我国刑法的任务,违法与犯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罚的种类,犯罪的种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以刑法为武器积极同刑事犯罪作斗争。
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的管辖和程序,怎样写民事诉状。
婚姻法: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原则,结婚的条件和结婚登记,离婚的条件和处理原则,社会主义家庭关系,要同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继承法:继承权和遗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的作用,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和认真履行合同是每个当事人的义务。
兵役法: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兵员的征集,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民兵,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义务,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和作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及决定处罚的程序。
对上述内容,各地、各单位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有所侧重。此外,各地还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需要,分别选学其他有关法律常识,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及各种税法等。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参加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第一是各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第二是青少年。
普及法律常识,对不同职业的公民应有不同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多学一点,学深一点。除应该掌握上述要点外,还要学点法学基础理论和经济法方面的知识,要熟悉同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牢固地树立法制观念,尤其是遵守、维护宪法的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改革的关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科学文化教育事业以及其他各项事业,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
在青少年中普及法律常识,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打好基础。各级各类大、中、小学要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要求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小学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结合思想品德课进行,重点是向小学生进行法制的启蒙教育,普及交通管理规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常识。在小学高年级学生中进行有关违法犯罪的简单概念教育;中学应重点普及宪法和刑法等有关法律常识;大学学生还应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和同本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所有大、中、小学都要向学生进行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教育。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政治部负责安排。
二、普及法律常识的方法
普及法律常识要紧密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有计划地、比较系统地上法制课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形式。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可采取不同形式上法制课。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在职学习的办法进行普及,也可以用举办短期法制培训班的办法进行。各级党校、团校、干部学校都要开设法制课,向干部普及法律常识。在农村,可以采取干部包片,党员包联系户,宣传员送法上门等方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用业余法制学校或法律夜校等形式,组织农民学习法律常识;还可以通过电视、有线广播或其他形式讲解法律常识。
充分发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在法律普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都要有专人负责,办好法制宣传栏目,增加法制方面的宣传报道,努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中国法制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法制报刊要成为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积极做好各种普及法律常识书籍的编写、出版、发行工作。除已出版的普及法律常识的干部读本、工人读本、农民读本、战士课本、党校课本、团校课本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系统要组织写作力量,紧密联系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为工人、农民编写法律常识的辅导教材或辅助读物。编写的教材、读物,内容一定要准确、通俗、生动、健康。要努力运用电影、电视、戏剧、曲艺、小说、歌曲等文艺形式宣传法律常识。要积极组织有关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近年内要制作一部或几部法制题材的电视剧。有电影制片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制作一部法制题材的故事片。涉及法制问题的文艺作品,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注意发挥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馆(站)、俱乐部、影剧院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群众文化阵地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法律常识答题竞赛、讲演、读书活动等方法,吸引青年参加学习;运用橱窗、板报、画廊、幻灯、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耳濡目染,形象地、具体地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
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必须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服务。要紧密结合生产和工作,结合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四有"教育和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去进行。
三、普及法律常识的步骤
全国范围的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一九八四年六月至一九八五年六月做好准备。在这个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进行思想动员,发动全体公民积极参加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2)制定全国和省、地(市)、县、乡的普及法律常识规划;(3)培训一支合格的宣传员队伍,首先培训各级领导骨干;(4)编写教材;(5)进行试点。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县都要有自己的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推动全面。
尚未完成准备工作的地方,应继续做好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1985年7月~1990年上半年认真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抓好一百九十六个大、中城市及其郊县农村的法律常识普及工作。各地、各行业也要确定自己的工作重点和步骤,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三)总结考核阶段。考虑到一些地方和单位准备工作进展不一致,实施阶段有先有后,考核时间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分批普及的基础上,分批考核。
四、考核的方法和标准
个人考核标准是:
(1)所学内容考核合格;
(2)能够自觉遵纪守法,懂得正确地行使公民权利和自觉地履行公民义务。
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除达到上述标准外,还要模范地遵守法律,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自己的本职工作。
单位考核标准是:
(1)参加学习并考核及格的人数达到规定指标,即个人及格率应达到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及格率应该更高一些。
(2)能够依照法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生产、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
考核的方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考核及格的个人可发给结业证书或张榜公布。考核合格的单位,应发给合格证。个人的考核成绩应作为今后考核使用干部、确定职级、评选先进的一项条件。对在普及法律常识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
五、普及法律常识的组织领导
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主管,组织公检法、工青妇、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工业、农业、交通、财贸等各部门通力合作。
各级党委应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其实施。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干部政治理论学习、青工系统教育和学校正规教育之中。
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力戒浮夸和形式主义;在方法上要实行以点带面,典型示范,分类指导。
法制宣传部门人员过少的,请当地党委、政府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编制,充实必要的骨干力量。普及法律常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开支,一些必需购置的宣传设备,请各级党委、政府切实予以解决。
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从一九八五年下半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司法厅(局)每半年要分别向中宣部和司法部报告一次工作,以便加强业务指导,保证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现我国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具有重大的意义。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认为,国务院提出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议案很重要,很适时,并决定如下:
一、从1986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并且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干部和青少年。各级领导干部,尤其应当成为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表率。
三、普及法律常识的内容,以《宪法》为主,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基本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与广大干部和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各部门还应当着重学习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常识,各地区还可以根据需要选学其他有关的法律常识。
四、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
五、要编写简明、通俗的法律常识读物,紧密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努力做到准确、通俗、生动、健康。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六、普及法律常识,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术等部门,都应当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决议的实施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