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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五普法规划决议
9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996年4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监督,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任务的落实。要突出抓好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各级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水平。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牢固树立忠实于法律的信念,以严格执法的实际行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要认真总结前两个五年普法工作的经验,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和守法的良好风气,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为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全民普法工作已经进行十年,取得显著成效。法律知识广泛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推动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有必要在前两个五年普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此,特制定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一、指导思想
  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发挥各级普法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务实创新,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法制权威,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
  二、目标、任务、对象与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促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努力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学理论水平,自觉运用这一理论指导法制建设的实践,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自觉性。
  2继续开展宪法知识和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3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围绕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环节,有针对性地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运用法律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本领,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创造条件。
  4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农村、企业、机关、学校以及各行各业都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把依法治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大力度,提高水平。从坚持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
  (三)教育对象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生、军人和个体劳动者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四)基本要求
  1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在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在学法、用法和守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3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掌握公司法、劳动法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学习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5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常抓不懈。大、中、小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基层组织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
  三、方法与步骤
  (一)工作方法
  1坚持面授教育。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团校以及各类干部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必修课。办好法制讲座。继续抓好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等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
  2利用大众传媒。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办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的法制节目和法制专栏,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利用各种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组织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制图片展览,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和法制文艺汇演等多种活动,努力创造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氛围。
  4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目标,提出任务,选择方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实施步骤
  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从1996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
  1996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五年规划,编写教材,抓好试点,培训骨干,做好宣传发动等项工作。
  从1997年至1999年,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本规划要求,制定年度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总结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稳定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抓好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提高法制新闻工作者的素质。通过实际锻炼、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
  (三)培养法制文艺宣传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业余文艺团体和城乡文化馆(站)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有计划地创作并演出法制文艺节目,形成一支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法制文艺宣传队伍。
  (四)充分发挥讲师团在干部学法中的重要作用,稳定和发展法制宣传员和宣讲员队伍,并支持和帮助他们开展工作。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规划和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要抓好年度和阶段性总结,表彰先进,督促后进。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党委、政府予以保证。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健全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规划并做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普法主管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具体组织落实。
  (四)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研究,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主管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材,报全国普法办公室备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负责编写、审定全国统编教材和推荐教材。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划统一部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从1986年开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进行了10年,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实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从1996年起到2000年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通过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学习宪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各部门、各地方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把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必备的素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学(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基层组织应当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
  六、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实际效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要从坚持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市、治省和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
  八、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规划和本决议的领导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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