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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文彪
4月20日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履行国际义务,也有利于我国自身的发展。2007年4月26日是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这一主题,东方法治网将推出2期特别节目,从不同方面请法官和网友座谈知识产权的保护。本周五的“走近法官”节目中,我们将邀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芮文彪法官,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在网上和大家聊聊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本期节目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东方法治网站联合举办。

  时间:2007年4月26日(周四)下午1:30~2:30。

  

  【嘉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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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芮文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法学硕士。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中山北路567号,邮编:200070

  [聊天实录]

  [嘉宾芮文彪]开场白:今天是4月26日知识产权日,首先我介绍一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2000年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国大会决定,将此前成员国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生效日期,即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是第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有幸在东方网上与各位网友一起交流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感到非常有意义。希望大家有问题可以在网上向我发问,我会尽我所力,回答大家。

  [网友小米]问:芮法官,能否从案件数量上介绍一下目前受理的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

  [嘉宾芮文彪]答:我庭2006年以来,受理的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06年全年受理了54件;2007年一季度就受理了33件;而2004年和2005年我庭受理的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为12件和10件。

  [网友matter]问:从审理的情况看,哪类网络著作权侵权容易成为案件高发区?

  [嘉宾芮文彪]答:我解释一下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较多的作品有: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还有电影作品。其他著作权侵权行为还包括:抄袭网页设计及网页内容、网络软件开发合同违约、网上销售侵权书籍等。上述案件是我庭受理的比较集中的一些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

  [网友薰]问:产生那么多网络侵权案件的原因是什么?

  [嘉宾芮文彪]答:我觉得第一点原因是由于网络新技术的发展,例如P2P技术,和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使有些当事人在主观上未意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对法律存在不够了解的原因。我们有的案件的被告在法庭上抗辩称,其根本不知道他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二、有些网站纯粹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权利人的作品,例如上传的电影、照片,或者小说,都是一些最流行的、最能吸引网民眼球的作品,以此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增加网站的直接收益或间接收益。直接收益是指收费的电影网站,它靠上传电影作品来收取网民的费用;间接收益是指广告的收益。第三、有些网站隐蔽经营,存在侥幸心理,使权利人打击这些侵权网站变得十分困难,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这也使得这些网站他们一边侵权,一边不断地接到权利人的起诉。

  [网友凉茶]问:网络著作权纠纷主要有哪几类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哪些特点?

  [嘉宾芮文彪]答:网络著作权纠纷里涉及到文字作品的侵权、摄影作品的侵权、音乐作品的侵权,以及电影作品的侵权,还有整体抄袭网页、网上销售盗版书籍侵权等这几类。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六大特点:一、著作权纠纷居多。2006年我院受理的54起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当中,著作权有45件,占83.3%;2007年第一季度受理的33个案件中,著作权案件有28件,占84.8%。二、新类型案件增多。例如在拍卖网站上销售盗版软件的案件。三、外地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系列诉讼的现象突出。四、近50%的案件的被告为知名的网络服务商。五、原告的胜诉率较高。六、个人直接主张权利的增多。今年一季度受理的33个案件中有24件分别是10位作者提起的诉讼,主张侵权其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友王码]问:对于网络著作权被侵权,若判赔的话,有什么标准?如何在被侵权后能及时得到赔偿?一个网络著作权案子最长多少时间应该出结果出判决,法律有规定吗?

  [嘉宾芮文彪]答:网络著作权案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司法解释24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第25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不同类型的作品,例如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赔偿的数额均根据上述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

  [网友巴比熊]问:“一般来说如果你只链接别的网站的主页,是不会构成侵权的。但是如果你直接饶过主页,做一些深度链接,直接链接到别人的网页内容就会侵权”是这样的吗?

  [嘉宾芮文彪]答:根据司法实践,链接到他人的网站主页,即普通链接,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果直接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即深层链接,就可能会构成侵权。

  [网友若都要原创]问:现在我们在网上做一个作品总会下载个音乐做背景音乐,下载几个图片做场景,这是很平常,很普遍的,如果这也算侵权,作品的每个元素都要求原创,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本身就是在限制创作。芮法官您怎么看?

  [嘉宾芮文彪]答:也许你觉得从网上下载音乐或者图片是很平常的事,但请你小心,你可能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音乐作品或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根据2006年7月1日刚刚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如果你想使用网上的音乐或图片,应首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这是尊重知识产权的表现。

  [网友作者]问:“参考”到怎样的程度算侵权?比如完全不同类型的作品之间创意上有“所见略同”算不算侵权,比如某篇文章、某件摄影作品让我有了灵感创作了一个动漫作品算不算侵他权?

  [嘉宾芮文彪]答:如果你是根据某篇文章或者摄影作品的灵感,独立创作了某个作品,你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是,如果你是根据他人的文章或者摄影等作品进行改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你应当经过原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网友矿泉水]问:芮庭长,在你庭从2004年至今审理的几百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有没有政府部门成被告的?胜多还是负多?您有何建议

  [嘉宾芮文彪]答:我审理的几百件知识产权案件当中,至今没有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中政府作为被告数量非常少,据我所知,有一些政府部门的网站上传的有些作品被权利人告到其他法院,目前还在审理之中,具体结果还不清楚。

  [网友杀虫剂]问:能否介绍国务院最近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转播权保护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审理判决的案例已经有了吗?

  [嘉宾芮文彪]答:《信息网络转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施行,共计27条。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第2条,主要内容是: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于该条例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0月20日删除了原《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原第3条的主要内容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著明作者的名字和出处,并支付报酬的,不构成侵权。但是由于上述条例的施行,最高院删除了该第3条,使司法解释与条例精神保持一致。

  [网友网管]问:最近我们在搞一个公益广告创作征集活动,是政府主办的,我作为主办方单位的为搞好比赛从网上Google了一大批文字的/摄影的/漫画的等东西作为创作素材在征集网页上提供给参赛者,若一旦某件作品成为被告,被告说是从主办方页面的”参考素材”栏目看到的推荐我们政府主办方会不会成为被告并败诉?

  [嘉宾芮文彪]答:请你慎重考虑该种网上下载素材给参赛者的行为,因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权利人的作品,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或过失,都构成侵权。所以,如果你要使用网上的摄影或美术作品,最好经过权利人的许可。

  [网友王码]问:您刚才解释说”著作权司法解释24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那么这些东西都是要原告举证吗?能不能要求法院调查取证?因为个人取证难于上青天啊.再问一句,如果由法院来确定赔偿数额,就您所知,到目前为止上海司法审判实践中最多判决赔付金额是多少?是怎样的一个案件?

  [嘉宾芮文彪]答: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如果权利人难以举出上述证据,法院可能根据具体的情节酌定确定赔偿数额。最近我院对北京慈文影视公司诉鼎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侵犯电影作品《七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人民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该案的公正审判有效维护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友沙虫基]问:是不是说现在”取得权利人许可”这一条成为网上使用著作权的天字第一号条款?成为先决条件并一票否决,若权利人不同意任你是天王老子都不能用对吗?

  [嘉宾芮文彪]答:现在必须先取得权利人许可,方可使用他人的作品,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侵权。这是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网民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从保护著作权人的角度来看,你应当理解这条法律规定。

  [网友行者]问:目前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撤诉率达到多少?能否谈谈你们是如何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

  [嘉宾芮文彪]答:知识产权案件我院一直保持较高的调撤率,其中2003年为61.9%,2004年为59.7%,2005年为58.4%,2006年为66%。调解的主要做法:一、诉前调解;二、证据交换阶段的调解;三、庭中调解;四、合议庭调解;五、邀请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协助调解;六、鼓励律师参与调解;七、以合作双赢的目标引导调解;八、以一案判决促进当事人多起纠纷调解;九、以有效的诉前禁令、证据促使措施促进调解。

  [网友Amy]问: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嘉宾芮文彪]答: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嘉宾芮文彪]答:非常感谢各位网民积极参加网络著作权案件的讨论,由于时间的原因,我来不及回答所有网民的问题,再此很抱歉。我想说的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树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我们自己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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