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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思广
5月26日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文件精神,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2006年5月26日(周五)15:00--16:00,东方法治网“网上面对面”节目邀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章思广副庭长作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和网民谈该院集中执行的成果及具体措施,并现场回答网友的法律咨询和提问。

  [嘉宾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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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章思广  

   [聊天实录]

  [嘉宾章思广]答: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就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交流和沟通,希望大家踊跃发言,同时我也很乐意为大家的一些问题作答,不到之处请各位网友海涵。

  [网友jd]问: 法院离婚判决书判定男方将户口迁出,现在男方人已经搬出但户口始终不迁走,请问我应该最迟在什么时候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如果已经超过了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法院是否就不管了,我该怎么办?

  [嘉宾章思广]答: 按照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这个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即最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期限未申请的,法院不再受理执行申请。由于主管户籍的是公安部门,你可持法院生效判决,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网友beijin黄]问: 抵押房屋有户口在内,并且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在内,他也只有这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法院对这种人的户口怎么办?解决不了户口问题法院就无法处置该抵押房屋,法院执行中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嘉宾章思广]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迁出该房屋,六个月期限界满后,被执行人仍然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及其抚养的家属提供临时住房,当然这个临时住房是要收取房租的。

  [网友影象]问: 请问章庭长,普陀法院列入这次集中强制执行的案件共有多少件?主要是哪些类型的案件?

  [嘉宾章思广]答: 从本月15日起,我们在院党组的指挥下,按照上海高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仅仅依靠地方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集中执行。我们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以下六大类案件作为这次集中执行的重点:一是涉及“三费”案件:即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以及电信费和劳动报酬费案件;二是在今年1月1日之前立案未结的案件,特别是05年1月1日之前立案未结的案件;三是房屋迁让、非诉行政拆围类案件;四是金融债券类案件;五是原来中止、发放债券凭证终结执行程序,现有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六是其他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等六类案件,作为本次集中执行的案件,并挑选了三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作为本次集中执行的宣传报道。在这次集中执行当中,全体执行干警以高昂的斗志和饱满的热情,不怕辛苦,不分昼夜,加班加点,连续作战,全身心地投入到这次集中执行中,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是在集中执行的第一天的清晨六点,我们全体执行干警与受邀参加突击执行的四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本市八加新闻媒体记者,分成八个行动小组,分赴全市各地方,对被执行人开展集中执行。至上午九时,各小组将11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传唤到庭,突击执行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当天上午,我院召开了共有81名当事人参加的集中执行大会,会上对5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同时还请原来的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在会上谈了亲身所经历的对法院执行的感受,他认为通过法院执行,他感到了法律的威严和法官的耐心细致,不耻辛劳的工作精神,同时对自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感到惭愧,并表示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这次集中执行大会所取得的效果,一是法律的效果,一个是社会的效果。在集中执行过程中,我们邀请了本市各新闻媒介,比如说上视、东视,以及十多家报刊,对我院的集中执行进行了全程性的报道,尤其是对三起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起到了以案说法、教育广大市民必须遵循法律,提高法律权威的作用。在集中执行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加大了执行的力度,同时在具体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要求,规范公正,对部分情况特殊的案件当事人采取了人性化的操作,消除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被执行人朱某系聋哑人,在我院执行案中负有从江宁路某商品房中迁出的义务,申请人称在自己多次与朱某的交涉中,朱某均情绪激烈,并扬言要以死相抗,拒不迁让,而我院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收,并多次传唤他到庭,但未果,后来承办法官了解到由于他身患残疾,并年老体弱,故决定在其因无能力单独到庭的情况下,派车辆将其接到法院,同时安排了聋哑学校的手语老师,在现场谈话时进行翻译。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与朱某沟通,说清法律规定和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后朱某在执行法官的真情感召下,承诺于三天后自觉履行迁出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满意,现该案已顺利执行完毕。从15日执行到今天,我院执行工作在社会各界支持、协助下,经过全体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207件,执行到位标的1106.08万元。

  [网友19]问: 俗话说“十赔九不足”,在执行中是不是也这样往往赔不足?

  [嘉宾章思广]答: 赔偿类案件一般均较难全额执行到位,原因在于:一、此类案件是非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在发生债务时无对价,往往是由于意外的发生,或犯罪行为的伤害,导致人身、财产的损失赔偿,当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好或尚可的情况下,执行起来还可以,但当被执行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就变得非常困难。二、非犯罪的侵权人一般都属于过失,对经济损失的发生无预见性,所以对损失的承担有抵触情绪。比如说像交通肇事、人身伤害赔偿,往往是申请人首先违反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等而造成了被撞,根据现有的规定,驾驶员方无过错也要负担一定的赔偿,在这类案件中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往往被执行人对他所要赔偿不理解,所以在这类案件的执行中,我们执行法官都要跟他说清法律的规定,作耐心细致的工作,才能执行到位。而对于有些赔偿标的比较大的,而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又不是太好的,执行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执行人,由于一般都受到刑事制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很难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类案件的执行中,我们执行法官一般是找被执行人的家属,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希望被执行人家属能够站出来,为被执行人承担一些责任,但如果家属不愿意的话,法院对其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四、现行赔偿标准提高较快,与有些被执行人的收入不成正比。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上海的现行标准一般要达到40万-50万,但一般情况下,多数被执行人难以一次性支付,且保险公司所例险种的赔付额往往也没有那么高,从而导致足额赔偿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其他的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网友堂名数]问: 章庭长,您认为目前阻碍法院执行的最主要的因素是什么?对确有履行诚意确无履行能力的被申请执行人 法院一般怎么处理?

  [嘉宾章思广]答: 我认为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和法律规定的民事执行手段的有限,是目前困扰法院执行的最主要因素。如:我们曾经在执行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手机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总是说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到法院来履行,但就是不到庭。到其居所去找,当地居委会告知被执行人不住在这里,法院对这类被执行人一时也没有办法。后来申请人通过一定的关系,经过对被执行人手机定位找到了被执行人,法院立即赶到现场,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被执行人被终履行了义务。像这类情况,法院查找对被执行人的下落手段有限,而申请人通过自行的一些社会关系等等将被执行人找到,从中就可看出法院执行手段还是非常有限的。二是对有诚意确无能力的被执行人,我们在执行中一般要求被执行人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以求得申请人的谅解,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合解协议。换句话说,就是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当然,这是在被执行人确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瞒自己履行能力的情况,将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网友痛苦的女孩]问: 章庭长,我们财产分割之后,到现在已经半年了,我们也申请强制执行。这次我们的案件是否也进入集中执行当中。我和爸爸居无定所,就等这笔钱解决我们的困难。为什么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收到呢。我们的案件也是普陀区法院判的,我和爸爸也在庭长接待日中找过您。眼看时间一天一天过去,我们心急如焚。希望章庭长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嘉宾章思广]答: 这位网友你好,看了你的问题,在我脑子中就出现了你的面容。你父亲与你母亲离婚后,法院判决房子归你母亲所有,你母亲应给付一定的款项给你父亲。执行中你父亲也向法院提供了你母亲的一些银行帐号,但是执行法官经过执权调查,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你母亲的存款金额。所以根据目前情况,你父亲或者你能否再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材料,因为你母亲所得到的房子,目前根据法律的规定,还一时无法处理,如果你有时间的话,星期四上午可以来找我,我们就本案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网友白水]问: 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难以掌握 法院怎么执行?

  [嘉宾章思广]答: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要求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为一般来说,申请人要比法院对被执行人更加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时法院也会利用现有的对被执行人财产、经济状况的渠道进行调查,当然我们也会责令被执行人自行申报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并进行核查。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况,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网友腾飞]问: 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有些什么义务?有些什么需要注意的?

  [嘉宾章思广]答: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共同搞好执行工作,其中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定的措施,也可以请求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申请人对法院以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措施的被执行人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界满前,应及时申请法院办理续冻、续封手续。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否能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的后果。

  [网友桃浦]问: 普陀区近几年经济发展很快,外来流动人口也很多,这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什么新的挑战吗?

  [嘉宾章思广]答: 我们普陀区地处上海西大堂,处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较多,近几年来在区委、区府抓机遇,兴功能的号召下,经济迅猛发展,这其中凝聚着普陀人的智慧和外来人员的汗水。但是随着外来流动人口的增多,各类纠纷也随之增加。这给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一、流动人口增加,在法院的执行中,那些户籍在外地,在本市又无常住地的被执行人存在人难找的情况;二、外来人口在上海开办企业、公司,一旦经营不善,有些被执行人往往一走了之,该类案件的执行法院又无法委托执行,而赴外地查找当事人一般也无结果;三、道路交通赔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而且被执行人如果是外来人员的话,执行起来难度非常大;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增多,执行困难。

  [网友冬冬]问: 请问普陀区法院执行一个案子的周期平均要多久啊?是不是有些案子会拖得很久呢?

  [嘉宾章思广]答: 我们普陀法官执行在2002年的时候执行案件实行了流程管理,在执行的过程中把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这样大大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就今年一季度来看,平均一个案件的执行周期为33.38天,低于全市法院的平均数。

  [网友叮当]问: 我们小区的房产证一直没有下来,后来就和开发商打官司,赢是赢了,但是开发商找不到了,请问这个可以申请执行吗?怎么操作?

  [嘉宾章思广]答: 申请执行时效,当事人一方为个人的时效为一年。你的官司赢了,现在开发商找不到,但是我提醒你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保留你自己追诉开发商债权的权利。你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申请执行书,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法官立案庭申请执行。

  [网友天地无用]问: 请问章庭长,你们普陀法院有没有接待日啊,什么时候可以当面咨询您?时间是什么?

  [嘉宾章思广]答: 我们普陀法院执行法官都有固定的接待日期,而且每天上午都有一位执行长在执行接待处进行总值班。执行庭长接待日为每周四的上午,你可以到我们法院三楼,专门有告示牌进行告示。

  [网友evanope]问: 如果债权人凭手中的欠条,向债务人追债未果,债务人推脱,请问债权人什么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嘉宾章思广]答: 不可以。你首先必须通过诉讼来确定你的权利,然后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网友Andy]问: 请问章庭长,在强制执行中,你们有没有遇到过不讲道理的当事人呢?请问遇到这样的情况你们如何处理?

  [嘉宾章思广]答: 在强制执行中,对不讲道理的当事人我们不是没遇见过,但是在遇到不讲理的当事人,我们执行法官总是以理服人,对他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在做通他思想的基础上,促使其能自觉地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执行法官讲明道理,仍然拒不执行的话,那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友iseeku]问: 章庭长,请问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是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呢?当事人还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呢?

  [嘉宾章思广]答: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其中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根据上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只有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当然,先予执行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了也没有用。

  [网友吉祥三宝]问: 请问在劳动争议中,面对一些所谓“空壳公司”,法院在执行方面有什么好的办法和措施吗?

  [嘉宾章思广]答: 近年来劳动争席案件呈现上升趋势,显群体性的案件增多,故一直是法院执行的重点,遇到该类案件,法院会在第一时间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是空壳公司,法院也会查找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比如:股东投资是否到位等等。总之,会尽一切力量予以执行。但同时,在此也提醒广大的网民,应从寻找工作的时候起就多留意你将要服务的公司,包括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运作状况等等,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以免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网友上海太阳]问: 一直听说法院执行难,到底难在何处?作为基层法院在执行中有何对策?

  [嘉宾章思广]答: 应该说法院在执行中当执行措施用尽,仍然不能执行到位的话,就谈不上执行难,而只能说是权利人或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兑现难,这就是执行中的当事人应承担的风险问题。就目前执行工作的实践情况下,金钱给付类案件存在的最大困难在于被执行人下落难找、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虽然可以找到人,但无法查找到他们的财产,案件成功执行的机率就很小。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所讲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或收入法院都可以执行。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成员的居住用房、生活必须品,及维持基本生活的必要费用,在执行时必须予以保留。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经法院在执行中认定,不得执行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财产,或上级主管单位、投资人的财产。行为类案件执行存在的难度主要是涉及房地产的权利,如:相邻纠纷、行政非诉拆围、房屋迁让,以及离婚案件中的探视权的执行难。这些案件由于普遍存在当事人双方结怨深、矛盾突出,或事关切身利益,而不愿做出让步,一昧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往往难以奏效,甚至容易导致矛盾激化,而且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缺乏操作细则,社会对协助配合法院执行的意识和认识尚有待进一步提高,协助法院执行网络仍处于建立阶段,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难度。根据上述情况,我院在执中除了严格依法办案,强化对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干警的案件能力 和水平外,还不断探索执行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从2002年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我院还陆续推出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悬赏执行、严格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和告被执行人家属书等一系列措施,在实践中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在,我们正在抓紧建立了完善社会协助配合法院执行网络,希望借助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执行工作。

  [嘉宾章思广]答: 一个小时的聊天很快就结束了,谢谢各位网友对我们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解决法院的执行难,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可能的,他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和全社会的关注、支持与配合,进行综合治理,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执行难将成为过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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