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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章程
9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Overseas Exchange Association,缩写:SOEA。

  第二条 本会是广泛联系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友人及其社团,发展友好往来与合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开展交流,加强合作,促进经济繁荣,弘扬中华文化。

  第四条 本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1. 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友人及其社团的联系,加强与上海市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发展友谊;

  2. 开展海内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3. 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外国友人来华提供各类服务;

  4. 协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处理在上海的权益事务,并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广泛联系海内外人士,举办海内外经济、文化等各项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议。理事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或二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人选由本会主管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理事任期五年。

  第八条 理事会议的职权:

  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研究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决定本会的终止;

  4.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到会的二分之一理事通过。

  第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履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人选由本会主管部门商有关单位在理事中产生。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根据需要召集,或委托副会长召集。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本会由会长聘任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聘请海内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吸收国内顾问(理事)单位和海外理事单位。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开展工作的需求,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政府财政下拨的行政经费;

  2、上海发展侨务事业基金资助;

  3、接受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团、个人的资助馈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本会设立独立帐户(包括外汇帐户),财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之后设立善后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会的人、财、物等事宜,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销。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全体理事会议。

  

  二ΟΟ七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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