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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
7月16日 11:11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和设定权限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确认该12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规之前继续实施。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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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该项许可的市政府规章

1

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
计施工单位的核准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2

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3

使用海塘堤顶道路的审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4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5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实
施建设工程的审批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6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
加工单位的确定

《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

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前置审批

《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
管线保护办法》

8

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从事
限制性活动审批

《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
管线保护办法》

9

城市化地区因地下管位等原因
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暂时
予以保留的审批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10

犬类养殖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11

犬类销售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12

犬类饲养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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