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本市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又多了一件有力的法律武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本市在执行控制“非典”传播有关规定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甚至有人违反社会公德,隐瞒病情,出入公共场所,给“非典”防治工作增加了难度,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为此,《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相关职责,赋予市政府根据本市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的权力,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加大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的,也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对于违反本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是在控制“非典”传播期间的一项应急性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决定,另行公布。
龚学平指出,这是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后,市人大常委会为抗击“非典”,控制疫病传播所做的又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结合上海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新近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应急条例与执行决定结合起来,把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与防范“非典”的具体措施结合起来,把防治“非典”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结合起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打赢这场抗击“非典”的战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胡炜等出席会议。副市长杨晓渡,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等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