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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非典”又添“利器”——解读《关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
12月27日 16:0
 

  市人大常委会5月14日审议通过的《关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着眼于上海实际,为防治“非典”提供了又一有力的法律武器。
  
  《决定》犹如“及时雨”
  
  5月5日晚上,有关单位对一市民进行医学观察,可本人及其家人坚决不同意。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打了30多个电话劝说,他们才勉强同意。未料救护车开到家门口,这户人家又改变主意,将医护人员骂出门。再做工作,再同意,再反悔……救护车出动了3次,才将其接走。
  对此,一些列席常委会、奋战在一线的市人大代表感言:《决定》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为进一步落实“防非”措施提供了支持,更提供了法律依据。市防治“非典”指挥部也寄来了感谢信。
  
  政府单位个人:责权明确
  
  《决定》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如医疗卫生机构就“非典”流行病学依法进行查询、检验或者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以及其他相关的真实情况,否则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等。
  《决定》也明确了本市防治“非典”属地化管理的格局,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并将依法查处。
  
  与国家法规不重合
  
  目前国家已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再地方立法有必要吗?委员们的共识是:《决定》的精神与国家法规一致,但规范的内容并不重合。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等指出,1991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已有滞后性,如“非典”是新出现的、不明原因的传染病,在该法中没有涵盖。国务院近日颁布的突发事件应急条例并非只是针对“非典”等传染病,法律责任的设定也主要针对公职人员。而《决定》贴近上海实际,主要针对单位和个人设立法律责任。
  
  隐私权应受公共需求的制约
  
  流行病学调查,往往涉及一些很私人的问题。《决定》的有关内容,是否会造成对隐私权的损害?
  委员们认为,在特殊时期,隐私权应受公共需求的制约。《决定》是根据上海目前的特殊情况所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如果一味维护个别人的隐私权,往往损害了更多人的知情权、治疗权和生命权。在这一特殊时期,单位和个人多担一些责任,是对他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全社会的贡献,最终是有利于个人的。
  当然,公权也不能滥用。几经修改后,《决定》中多了一条:本决定是在控制“非典”传播期间的一项应急性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决定,另行公布。

  



 
       作者:周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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