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网4月14日消息:从4月20日起,对于不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将不予办理预告登记。今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期房交易中的短期炒作行为将得到改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据悉,1997年4月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从有利于当时房地产市场搞活的角度出发,明确期房可以转让,并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尚未建成时,预购的商品房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根据目前采取限制期房转让的行政措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实际需要,这两项法规和规章都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龚学平指出,这次条例修改的内容虽然只涉及少数条款,但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对于抑制目前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本市房地产的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胡炜、王培生等出席会议。副市长严隽琪,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等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