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财经委本年度工作安排,自6月初起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概况
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监督力度的意见。财经委认为,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要把对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列为本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加以落实。鉴于《条例》实施已一年,而且《劳动法》和《条例》涉及的内容多,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为此,确定此次执法检查主要针对《条例》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重点了解签订劳动合同及其履约情况,劳动用工是否规范,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条例》所做的工作,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全面了解情况,此次执法检查采取市区联动的做法,委托部分区的人大财经工委作调研。召开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总工会、法院、市劳动监察总队,部分区人大财经工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走访了部分转制企业、非公小企业等,实地了解情况。邀请书面意见领衔的两位代表参与了有关调研活动。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
总体来看,《条例》实施一年,对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政府主管劳动用工的部门,积极组织贯彻实施《条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1、态度积极,措施有力。着力于四个“抓”。一是抓组织落实。筹建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共同参加的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尝试了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三方协商模式,在《条例》的组织落实上取得了较大的突破。二是抓宣传培训。在本市各大新闻媒体上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报道,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开辟《条例》宣传专栏,较全面地介绍了《条例》的内容,扩大了《条例》的社会影响。同时,组织力量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并免费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学法用法。举办了针对不同受众对象的培训、讲座和研讨活动200余期,参加人员达3万多人次,帮助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和相关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了比较扎实的基础。三是抓配套措施。相继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实施裁员报告程序的通知》、《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等,以配合《条例》的实施。四是抓指导落实。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转制过程中,深入基层讲解《条例》和相关法规,指导用人单位正确处理改制转制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2、加强监察,规范运作。通过对劳动力市场主体行为的有效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落实《条例》。一是改革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和试行网络化、网格化和网点化劳动监察。依托上海市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现违规线索,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全方位监管。二是完善监察体系,实现劳动监察重心下移和前移。分别建立了工会、妇联和主管局系统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以及在个别区试行建立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提高了劳动监察工作效率。三是加强日常监察,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服务中心开通了“12333”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规定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自受理举报之日起7日内,必须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从2002年5月1日到2003年4月30日,全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共受理投诉举报14545件,检查用人单位21511户,查处违法单位8042户,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5156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241件,行政处罚决定1645件,处罚金额1116万元,通过监察补签劳动合同、补办录用手续约40747人次,追缴社会保险费1.46亿元,涉及职工144330人次。四是开展专项检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于2002年7月至9月,就《条例》执行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两个月内检查用人单位2367户,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547份,作出行政处理160件,行政处罚154件,处罚金额60万元,通过检查补签劳动合同、补办录用手续16124人次,追缴社会保险费1064.56万元。今年7至8月,再次就《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从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情况以及此次执法检查的调研情况看,《条例》实施仅一年,还存在不少问题,总体而言,民营、私营企业比国企差,小企业比大企业差,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改制转制中如何规范劳动用工,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位于杨浦区的新昌润大酒楼开业2年,员工160名(外来人员120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区劳动监察部门花一个月集中整治,对1221家企业进行劳动监察,查出5000余人未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不少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招用一些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社会福利待遇的员工时不办理用工手续。在查实的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中以非公经济为多,约占70%。不少单位为逃避交纳社会保险费,自成立之日一直拖延不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达数年之久,有的单位采取谎报、瞒报用工情况,偷逃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郊区部分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有的只是象征性的交纳。二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违法。主要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违法设立劳动者服务期限,违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将法定不得随意解除条件约定为约定解除条款,剥夺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文本的权利等。三是违法设立试用期。如违法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协议,违法延长试用期,续订劳动合同设立试用期,以及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办理录用手续等。
2、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是随意解除、变更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企业转制中,强迫职工接受用人单位意志的劳动合同,或者以扩大裁员范围、买断工龄等方式,随意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代表们在座谈中还提出,一些“国退民进”的转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将安置职工作为资产抵扣,转制后,有些用人单位又以各种理由将转制中承诺的安置职工推出本企业。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克扣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二是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有些企业违反约定,采取当月工资隔月发,每月只发放生活费、年底一次性结算分红,发放工资无固定时间等。《条例》实施一年来,全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共查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486件,通过监察,为近4.6万名劳动者追回克扣、拖欠的工资近5600万元。三是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加班工资。不少非公有制企业超时工作现象严重,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加工企业,且加班工资又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有些企业任意提高工时定额,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完成定额以获取最低工资。四是违法收取押金。有些企业巧立名目,以“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名义变相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去年5月至今年4月,全市查处收取押金案件132件,通过监察,清退5388名劳动者押金176.3万元。
用人单位从一己利益出发,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严格履行合同。从劳动者角度而言,有些人是享受低保或其他社会福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在劳动力总量过剩的情况下,一些劳动者首先考虑的是保住岗位,无力再去争取应得的其他福利待遇。
三、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调整劳动关系,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充分实践和体现这一立法宗旨,建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过去一年有效工作的基础上,继续锲而不舍的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1、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一些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发生和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缺乏,源于对《条例》不了解、不熟悉,以及法律意识薄弱。市人大信访办接到的市民信件中,不少来信是直接咨询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因此,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全市各行各业进一步掀起认真学习《条例》的热潮。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增强知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有思想基础。要建立劳动法规、政策宣传的长效机制,深入到社区、企业,以案说法,公正司法,扩大宣传效果,努力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要全面、深入了解《条例》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倾听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和矛盾的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政策因素等要作客观分析,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企业用工形式的发展规律。对当前劳动用工中存在的群众意见较大的突出问题,或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深究、细查,从严查处,对严重违法的单位,必要时,要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进一步规范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转制行为,避免经营者借此随意将职工推向社会,切实维护劳动者利益和社会稳定。同时要文明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3、运用信息技术,进一步提高劳动监察的水平和效率。本市企业达3万多家,劳动监察部门既要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案件,又要加强日常的监察工作,因此任务重与力量薄弱、人手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对此,除了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适当增加执法力量和经费投入以外,要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加强劳动监察的全程式管理以及与民政、医疗等部门的信息沟通,进一步提高劳动监察的水平和效率,全方位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建立劳动监察的诚信记录,形成“一处失信,处处被动、事事受制”的社会制约机制,以提高劳动监察的威慑力。